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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浏阳分局移送一起暗管排污并干扰在线监控设施案件

发布时间 : 2025-07-02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近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接群众反映,浏阳经开区某制药企业铺设暗管偷排废水。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该企业存在通过暗管排污并干扰在线监控设施等违法行为,目前已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查处情况

经核实,该公司为我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重点排污单位要求,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至省生态环境厅在线监控设施平台联网。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废水处理系统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中的厌氧好氧工艺、压泥设备等部分长期闲置,也未向环保部门报备;同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废水输送管道上安装隐蔽式的三通阀门,污水排向不明。

发现该情况后,浏阳分局立即邀请专业机构通过示踪剂标识分析管道污水走向,并采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定位。同时,组织园区相关单位对管道进行开挖。最终溯源发现该公司私自埋设地下暗管,将本应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通过地下暗管绕过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排放至园区污水管网。此外,该公司将制备纯水工艺产生的反渗透纯化水(清下水)排放至在线监控设施,致使在线监控设施自动采集反渗透纯化水(清下水)进行检测,躲避了省生态环境厅在线监控平台的监控。

以案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浏阳分局将该公司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置。

案件启示

一是压实责任,企业应将环保要求融入日常管理。部分企业须从根本上扭转环保观念,摒弃“重发展,轻环保”的落后思维,真正将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不断提升企业上下环保意识,合理设置环保专干,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保责任体系;二是专业把脉,是精准识别问题深挖问题根源的核心支撑。环保铁军必须发挥专业团队作业优势,依靠专业力量对违法企业进行全面体检,深挖问题症结,剖析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关键环节、管理漏洞等根本原因。对确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三是科技赋能,利用高科技手段锁定污染源至关重要。面对日益复杂隐蔽的环境违法行为,无人机航拍巡查、大数据智慧监管、示踪剂和便携式快速检测仪等高科技手段,可以实现对污染源的快速定位和动态追踪,大幅提升了环保执法效率和精准度。四是协同联动,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在本次执法中,浏阳分局通过与浏阳市经开区开发建设局、检察院、森林公安等多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检查,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构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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