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转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乡村振兴局、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湘医保发〔2022〕64号)出台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高于1万元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限定在《长沙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规定的三类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身份由民政、乡村振兴、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第三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地区第三类救助对象及再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长医保发〔2022〕67号)和《关于印发〈长沙市非农村地区第三类对象和再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医保发〔2022〕73号)的规定认定。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项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两个项目。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为10万元;门诊医疗救助救助起付线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实际救助限额为10万元。两个项目分别核算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保障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先行自付、超限价自付、双通道药品个人自付、单病种和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内个人自付、门诊慢特病费用限额内个人自付等纳入救助支付范围。本自然年度内(以出院日期为准)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已经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依申请追溯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办服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年度申报审核结算,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1月31日前申报、3月31日前完成结算。一、二类救助对象和年度内认定的第三类救助对象可直接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无需再次审核认定。新申请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的,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因病返贫致贫风险评估、公示、审核后,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乡镇(街道)按季度公示救助情况。注:根据湘医保发〔2022〕64号第五条的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仅实施事后救助,不实施一站式结算。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咨询电话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0731-82116101
湘江新区(原岳麓区、高新区):0731-88999556
芙蓉区:0731-84683817
天心区:0731-85899366
开福区:0731-84558283
雨花区:0731-85880680
长沙县:0731-84022648
望城区:0731-88083928
浏阳市:0731-83601723
宁乡市:0731-87300336
四、市和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地址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芙蓉中路一段669号1409办公室
湘江新区(原岳麓区、高新区):金星北路517号岳麓区政府7栋408办公室
芙蓉区:火炬中路8号公卫大楼405办公室
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府南栋412办公室
开福区:开福区政府大院北栋医保局207办公室
雨花区:朝晖路499号一楼A105办公室
长沙县: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商务楼1420办公室
望城区:望城区政务中心主楼425办公室
浏阳市:浏阳市市民之家一楼大厅1-5号窗口
宁乡市:宁乡市行政中心第一办公区东3栋20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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