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财政:依法行政 依规做好投诉处理
2025年7月21日,财政部门收到S公司对X单位环卫保洁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A公司投标文件部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投诉。对此,财政部门认真履行相关程序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审查,依法依规快速进行了处理。
一、基本案情
S公司参加X单位环卫保洁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A公司中标。S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质疑,因不满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被投诉人:X单位(采购人)、C公司(代理机构)。投诉事项1:评标排名第一(A公司)、第二名企业(B公司)投标文件中“表彰红头文件”可能存在作假。投诉事项2: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造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处理理由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通过发文单位官方网站查询,或发文单位出具证明文件核查等方式,A公司、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表彰红头文件,均为真实红头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经财政部门向其企业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去函核实,A公司2024年度参保从业人数、个税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微企业范围。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划型标准, A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
四、法律链接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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