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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浏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2-25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矿山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1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紧做好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2019〕1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停止收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备用金退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谁开发、谁治理,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高效、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同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退还方式

  1.正常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备用金退还申请材料(见附件),备用金退还至矿山企业基金账户。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要求,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2.已关闭的矿山企业,先由矿山企业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备用金退还申请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退还备用金至矿山企业银行账户。

  3.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或不愿意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矿山企业,备用金不予退还,收缴入国库,由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退还程序

  1.提交备用金退还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治理恢复验收,验收通过的同意退还备用金;验收不通过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备用金退还到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四、退付需提交的材料

  1.退还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状态必须为正常,由工商部门盖章);

  4.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备用金缴纳凭证(原件);

  8.同一企业涉及多个矿山,需提供情况说明或缴款明细表(原件);

  9.备用金退还涉及矿权转让的,需提供转让合同以及国土部门批文(原件);

  10.已关闭矿山企业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相关资料;

  11.收款收据;

  12.其他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施工,确保恢复质量。

  2.加强资金管理,备用金严禁挤占挪用,必须严格按照验收程序退还,不得擅自放宽标准,徇私违规。

  3.确保及时支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不能延期支付,更不能提前支取。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申请表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浏阳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5日

附件请点击下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退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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