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抵押权登记、带押过户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适用
(一)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当事人可申请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二)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上已经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但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但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除外;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通过系统共享、智能设备读取产生等方式实时获取的,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债务人身份证明(公司需提供企查查截图);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抵押及债务合同(私人借贷、公司货抵的提供)或《抵押登记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副表》(有资质单位的提供);
(五)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涉及反担保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保证合同;
2.当事人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抵押人(义务人)是行政单位的,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是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4.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应提交同意集体土地上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证明;
5.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提交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通过流转取得的耕地、水域、滩涂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备案材料;
6.已办理抵押预告登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7.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对原件)、测绘报告(可提取共享件)。
四、承诺办理时限
3个小时
五、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财税〔2019〕45号
六、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和单独发证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
2.证书工本费:不收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需提供《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其它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七、咨询电话
0731-83683003(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83280486(浏阳市园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八、监督电话
0731-83608196
九、办理地点
浏阳市白沙东路8号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政务服务大厅、浏阳市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各金融机构便民服务点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登记:
a) 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b) 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c)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d)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e)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f)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g)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h)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i) 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j)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发生变化的;k)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变更登记,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通过系统共享、智能设备读取产生等方式实时获取的,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债务人身份证明(公司需提供企查查截图);
(三)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1.《抵押权变更登记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变更合同副表》;
2.抵押权人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发生变化,需提供变更后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原件,信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无需提供复印件);
3.抵押人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变更后身份证明材料。
四、承诺办理时限
3个小时
五、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财税〔2019〕45号
六、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免收;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
七、咨询电话
0731-83683003(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83280486(浏阳市园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八、监督电话
0731-83608196
九、办理地点
浏阳市白沙东路8号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政务服务大厅、浏阳市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各金融机构便民服务点
房地转移与抵押变更登记
(带押过户)
一、适用
符合《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要求,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前后为同一抵押权人的,申请人在不注销抵押权的情形下,可以申请合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申请主体
买卖双方以及贷款银行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通过系统共享、智能设备读取产生等方式实时获取的,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笔录(转移登记);
(二)申请人和债务人身份证明;
(三)原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抵押权登记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变更合同表;
(五)不动产抵押权变更+不动产转移登记说明(未跨行);
(六)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可由登记中心提供);
(七)完税结果材料。
三、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财税〔2019〕45号
五、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和单独发证车库、车位、储藏室80元/宗,非住宅550元/宗;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需提供《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其它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六、咨询电话
0731-83683003(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83280486(浏阳市园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七、监督电话
0731-83608196
八、办理地点
浏阳市白沙东路8号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政务服务大厅、浏阳市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各金融机构便民服务点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登记:
a) 主债权消灭的;
b)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c)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d)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可由抵押权人单方申请;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可由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通过系统共享、智能设备读取产生等方式实时获取的,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如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的证明文件(还款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无法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的,应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作废公告。
四、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财税〔2019〕45号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731-83683003(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0731-83280486(浏阳市园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八、监督电话
0731-83608196
九、办理地点
浏阳市白沙东路8号市民之家不动产登记窗口、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宁路政务服务大厅、浏阳市各乡镇自然资源所、各金融机构便民服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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