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自然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书(孙满标)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书
浏自然资腾字〔2023〕17号
浏阳市喜发农场(原杉松二厂)孙满标户:
经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政国土字第2203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8.7705公顷(本次征收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社区境内18.2323公顷),作为浏阳市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道吾西路1、2、4、8号统征开发用地)项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第20号),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我局也于2019年10月28日及2020年5月13日分别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9〕第37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20〕第22号)。因该项目前期资料中原杉松二厂(孙满标)被征收权利人主体及房屋结构认定有误,为确保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多方调查取证核实及部门联审会议研究确定,我局又于2023年7月31日和2023年9月8日分别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补正公告》(〔2023〕第4号)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补正公告》(〔2023〕第5号)。
经调查核实,你户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社区的企业建筑面积1263.577平方米(均属合法建筑面积)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长政函〔2019〕25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等相关规定,企业拆迁补偿总费用2368481元,其中:企业房屋主体补偿费657060元、搬迁费22744元、过渡费667169元、按期拆迁奖金277987元、能搬迁设施设备台班费25272元、土地使用权未到期补助费51649元、青苗及设施补偿费666600元。浏阳市征地拆迁事务所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已将上述拆迁补偿费用合计2090494元(按期拆迁奖277987元除外)通过浏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点对点”拨付到法定程序专户上储存。你户安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正公告》规定的期限已过,你户拒不腾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户下达了《限期腾地告知书》(浏自然资告字〔2023〕17号),于2023年10月11日送达,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你户在接到本《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到浏阳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
二、限你户在接到本《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腾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浏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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