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33号 实施公告 浏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龚家桥2、3号统征开发用地项目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按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0〕第14号)规定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20〕第72号)公开征求意见。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将浏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龚家桥2、3号统征开发用地项目在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村、百宜社区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及拆迁房屋数量
征地面积198.684亩,其中水田48.627亩、旱地15.9135亩、农村宅基地60.654亩、农村道路5.631亩、林地57.105亩、坑塘水面10.7535亩。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265.84㎡(其中:合法面积1394.67㎡、经营面积655.18㎡、生产用房面积200㎡、违章面积1015.99㎡),涉及拆迁人口数13人(均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长政函〔2019〕25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17348253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2804351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1280436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集体设施补偿费299551元、青苗补偿费702335元,房屋拆迁费用共3542016元。
四、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浏阳市征地拆迁事务所查询。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条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社保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5〕9号)文件执行。并按照《长沙市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六、拆迁腾地期限和奖励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实施拆迁腾地。未在此期限腾地的,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不予发放。
七、对本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八、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1. 浏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龚家桥2、3号统征开发用地项目集体补偿费用公示表
2. 浏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龚家桥2、3号统征开发用地项目房屋拆迁及青苗补偿费用公示表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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