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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科学技术局 浏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浏阳市规上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补助办法》《浏阳市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补助办法》《浏阳市技术交易补助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3-12-29 来源:浏阳市科学技术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浏阳市规上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补助办法》《浏阳市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补助办法》《浏阳市技术交易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科学技术局        浏阳市财政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规上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补助办法

为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动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36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9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3〕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助原则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设立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补助。补助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R&D)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三章  补助依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最终以税务部门加计扣除额度作为补助依据。

第四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企业研发(R&D)经费投入补助采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二)①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加计扣除总量在全市排名前40位;②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加计扣除增量排名前20位的经开区外企业;③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排名前20位且研发投入总量保持正增长并不低于300万元的经开区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之一且设立了准备金制度并依法填报研发投入经费年报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企业不重复享受该奖项,如有重复剔除后顺延)

(三)市财政每年安排180万的科研活动、科技企业培育、技术贸易等相关科技服务经费预算。

第五章  工作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拟定补助对象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全市本年度拟补助的企业名单、补助经费,经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依法依规发放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补助的,将追回补助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享受单独财政体制的园区及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或参照本政策执行,资金自行解决。


浏阳市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县(市、区)培育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2〕3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2〕173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2〕172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9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3〕14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补助对象为上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是通过科学技术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长沙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授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企业(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三条 市科技局配合上级科技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做好上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推荐、备案、验收、绩效评价、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上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按照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汇报平台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三章  补助方式

第五条  通过科技部、省科技厅、长沙市科技局认定、备案(平台备案后须通过上级科技部门验收且验收结果为优秀)或授牌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企业(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配套资金补助(单个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通过市科技局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专业科普场馆(基地),给予3万元补助。

浏阳市本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专业科普场馆(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不参与上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配套补助资金累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浏阳市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基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的与创新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费、技术合作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等。

第七条  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 为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将有失信行为的项目平台运营单位、平台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库,在平台管理环节中出现以下失信行为的将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二)所提供的申报、验收、绩效评价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经鉴定为虚假材料的;

(三)其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纳入黑名单的。

第九条 平台运营单位和平台负责人产生失信行为的,按程序提请市科技局党组(扩大)会议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库的,两年内限制平台运营单位和平台负责人申报上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项目。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享受单独财政体制的园区及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或参照本政策执行,资金自行解决。


浏阳市技术交易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9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技术交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承担资金相关具体管理工作,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从事技术转移的企事业单位和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  补助政策:

(一)对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经长沙市技术合同登记点认定的技术合同,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1‰的标准对卖方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累计合同项数达到100项(含)以上的,每100项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对经长沙市科技局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促成我市技术合同认定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8亿元(含)以上,且合同项数不低于200项的,按其促成的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0.1‰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同项数超过200项的,再按每100项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市科技局发布补助申报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其中开展技术转移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合同成交额补助须提供每份技术交易合同成交额20%以上的交易汇款银行进账单和发票(复印件);申报合同项数补助须提供每份技术交易合同的认定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开展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申报合同成交额补助和合同项数补助须提供每份技术交易合同的委托授权书和认定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形成评审意见。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会议审议,提出补助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八条 经行政审定后的补助资金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按相关程序审定。

第九条  经审定的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有对技术合同及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用、冒领补助资金或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享受单独财政体制的园区及乡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或参照本政策执行,资金自行解决;经长沙市科技局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的补助由市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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