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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4-18 来源: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浏阳市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人民政府

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精神,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是指浏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年度督查激励工作。

第三条  督查激励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督查工作的重要论述,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科学规范评价、减轻基层负担、强化正向激励”的原则,聚焦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浏阳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落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级分类确定督查激励项目、评价体系和指标,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以通报表扬、资金支持、宣传推介等激励方式,激发各单位守正创新狠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组织市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督查激励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园区。

第六条  督查激励组织实施的主要流程包括:市政府办公室于年初提出年度督查激励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市直相关部门分别就牵头负责的督查激励项目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市直相关部门于年底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拟激励对象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通报;市财政局及时兑现奖励措施。

第七条  督查激励项目。督查激励项目设置坚持“聚焦重点、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原则,每年初动态调整一次,调整后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如确有需要,年中可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对已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已出台专门考核评比办法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再纳入下一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项目。激励项目原则上为单项工作,激励项目确需设立子项目的,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

第八条  年度督查激励项目确定后,市直牵头部门应于1个月内制订激励项目的具体考评办法,明确激励名额、评价指标等。考评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和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领导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督查激励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  控制表扬激励名额,原则上每项工作表扬激励名额不超过3个,工作成效特别突出的,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增加1—2个名额。

第十条  督查激励评价指标。督查激励评价指标应聚焦工作重点设立,不得随意扩大评价范围,不能将部门日常工作纳入激励指标。评价内容应具体、可操作,原则上以量化指标为主,包含工作成效和现状指标,以及工作进步和改善幅度等,评价数据原则上由市直相关部门直接采集。

第十一条  市直牵头部门以年初确定的指标为基础、以量化分值为标准开展督查激励项目评价。坚持结果导向,在每年12月30日前按量化得分高低提出拟激励名单。

第十二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组织对提出的拟激励名单进行集体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

第十三条  市直牵头部门要建立申诉复核监督机制,拟激励名单公示时一并公布申诉复核监督电话。收到申诉复核事项后,要第一时间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申诉单位或申诉人。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绩效办)建立核查监督机制,在各部门公示期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评选过程存在突出问题的,可责令市直牵头部门重新组织评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市直牵头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拟激励名单及评分情况等附件。

第十六条  审核督查激励名单。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拟激励名单,对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人民政府,长沙市委、市人民政府,浏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约谈、问责,或在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且整改不力的,或该项工作相关负责人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取消相关激励资格。

第十七条  在审核过程中拟否决的激励对象,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否决。该激励项目空缺名额不再另行递补。

第十八条  激励名单和激励措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激励措施主要以资金奖励为主,在督查激励通报印发当月兑现奖励措施。同时根据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对获评单位予以加分,表扬激励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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