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企业名称更明了规范
“新规施行后,是个体户还是公司、合伙企业等,清清楚楚。”2023年10月7日上午,市民张先生在市民之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到了自己的营业执照。他在沙市镇独资开办了一家生态养殖农场,经营牲畜饲养、屠宰、销售,水果、蔬菜种植、零售、批发等,只见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浏阳市森农生态养殖农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从名称上看便一目了然。
“这是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10月1日施行以来,浏阳办理的首本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企业名称承载着企业价值信誉、品牌形象,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新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优化了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了争议裁决程序,以更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据介绍,新法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方面,新法明确,为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法行为,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新法同时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