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行复决〔2022〕21号
申请人:浏阳市某机砖厂
被申请人:浏阳市某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为浏阳市某镇阳田村进行空心砖生产、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于2012年1月6日成立,合法生产经营至今。2021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认为申请人制砖区砖瓦烧制设备为砖瓦轮窑,属于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将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没有规定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是违法违规生产,只是生产工艺、生产效率落后而已,其本身并非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整改一事,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一、被申请人主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精神,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湘政法发〔2016〕15号),以及《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某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浏政函〔2017〕259号文件,某镇在镇域范围内开展以相对集中处罚权为主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集中行使11个部门下放的635项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设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被申请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两位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制砖区砖瓦烧制设备为砖瓦轮窑,执法人员当场对该企业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了拍照,制作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国家发改委在2019年版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将砖瓦轮窑(2020年12月31日)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列为了淘汰类的产品。同时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确定了该企业制砖区砖瓦烧制设备属于砖瓦轮窑的事实。执法人员针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对制砖区砖瓦烧制设备进行整改是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现实需要。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程序完善合法。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两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某镇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11月份计划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制砖区砖瓦烧制设备为砖瓦轮窑,属于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整改。四、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依法行使职权,进入该企业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法作出浏瑶综应急责改〔2021〕HYH1126-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被申请人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认可了当日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被申请人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浏瑶综应急责改〔2021〕HYH1126-0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查明,202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制砖区砖瓦烧制设备为砖瓦轮窑,属于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被申请人依据现场检查结果,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申请人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但未载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后被申请人将涉案《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浏阳市人民政府在浏阳市某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浏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某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浏政函〔2017〕259号),被申请人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下设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被申请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被申请人可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可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答辩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照片、浏阳市某机砖厂自查自纠排查情况表、《关于在某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浏政函〔2017〕25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可依法行使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送达申请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未载明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确有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由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浏阳市某镇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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