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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市监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2-11-15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行复决202211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113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于20211012日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一袋“塑料吸管”,由于该产品无任何信息和产品合格证明,并有刺激性异味和不洁净。202110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纸塑制品厂生产销售的“塑料吸管”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被申请人于202111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立案的理由是商家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报告等证照,对申请人举报的本批次产品问题事项是否调查核实并没有给予回复,且只是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并没有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生产经营者对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召回等措施尽可能减少影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职责,并未调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1101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某纸塑制品厂销售的“塑料吸管”存在以下问题1、无产品任何信息以及合格证明,无法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GB4806中的产品信息规定;2、有刺鼻性异味、不洁净,违反GB4806中感官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无《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检测报告;4、商家违法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20211027日,被申请人对某纸塑制品厂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1029日对某纸塑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调查核实,发现某纸塑制品厂合法正常经营,现场未发现某纸塑制品厂经营的相同产品有刺鼻气味、不洁净;涉案产品为某纸塑制品厂从湘潭市平发管业有限公司购进,提供了涉案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出厂检验报告》和湘潭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同时发现该产品有“合格证”,其上标示有“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192日”,外包装标示有“咖啡管”字样。被申请人认为,某纸塑制品厂经营的涉案产品标签标示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长沙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2021年工作方案》,禁止餐饮行业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并没有禁止在餐饮行业之外使用和销售,被申请人认为某纸塑制品厂销售塑料吸管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被申请人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0211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给予了回复,将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申请人依法不具有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举报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非为了自身利益举报的,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依法回复,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本着对举报人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明,202110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1027被申请人指派执法人员对某纸塑制品厂进行检查。经核实,申请人所举报的涉案产品“塑料吸管,不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被申请人在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有刺鼻性异味和不洁净的情况,上述产品某纸塑制品厂从湘潭市平发管业有限公司购进某纸塑制品厂在拆箱销售过程中未能随同产品附产品标签等资料,导致消费者未能获知该产品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认为某纸塑制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某纸塑制品厂改正。1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结果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答复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某纸塑制品厂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核查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就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3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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