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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市监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3-02-17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行复决〔20227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作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反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辣豆豉”,产品正面标示外文The carefully ……quiet attention未标示中文对应,误导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作出《函》,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公正、全面、客观执法,涉案产品存在的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称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麻辣豆豉在外包装上标示外文“The carefully ……quiet attention”未标示对应中文,误导消费者,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存在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受理,并于2021年826日对食品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于2021年827日对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经调查核实,食品公司生产经营麻辣豆豉”外包装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一致。被申请人认为食品公司合法正常生产经营,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报告》,其外包装标示“The carefully ……quiet attention”字样该外文为装饰图案,不是强制标识内容,不属于标签内容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的规定其不必要对应中文,符合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遂于2021年9月1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9月2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二、被申请人依法回复,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麻辣豆豉”在外包装上标示外文“The carefully ……quiet attention”但未标示对应中文,误导消费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受理,并组织执法人员到某食品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并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的“麻辣豆豉”产品系某食品公司生产,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外文“The carefully ……quiet attention”但未标示对应中文,与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一致,产品经检验合格。被申请人认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麻辣豆豉”外包装标示的外文“The carefully ……quiet attention”,不属于强制标识内容,标示行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遂决定不予立案。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结果回复,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答复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受理决定书》、某食品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出厂检验报告单》《检测报告》、核查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就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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