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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市监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3-02-17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行复决〔2022114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26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2022年10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826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并责令其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1份举报申诉信书面投诉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生产销售的“手撕肉干(烧烤味)”存在不如实标注产品属性名称或超越其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的情形,并以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被举报人经营行为违法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做好案件保密工作依法对线索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告知处置结果并依法奖励申请人责令被投诉人退回申请人购物款2元并赔偿1000元。为佐证申请人的观点,申请人随举报投诉信一并提供了产品购买票据复印件,微信支付页面截图打印件和产品实物图片打印件等证据,以佐证申请人是消费者,因自身权益受损提起的举报投诉。该邮件于同月22日送达被申请人。此后,被申请人并未依法限期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而是拖延至2022年8月28日才通过中国邮政向申请人送达了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申请人于同月30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遂决定通过行复议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结合申请的举报投诉材料、证据及被申请人做出的复函来看,关键争议在于: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适当首先,是关于举报线索的处置问题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辖区投诉举报处理的职权。申请人向其提交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就应当依法全面审查处理。至于如何全面核查,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等已做出了明确规定,故申请人不再赘述。但可以确定的是,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全面核查线索的情况,故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审查与案件相关的案卷。其次,是案件的实体问题从申请人的举报信及证据材料可知,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被举报产品虚假标注产品名称或食品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的情形申请人认为,判定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食品,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时,一般都依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核发。而根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而从被举报产品所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信息来看,产品生产商所持有的关于熟肉品的许可明细为0401类别名称热加工熟肉制品品种明细: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也就是说,被品生产商虽持有酱卤肉类大类的生产许可,但其明细仅包括酱卤肉而未包括肉干类。其生产肉干的做法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予以纠正。当然,这个问题,申请人还需要从肉干和酱卤肉制品分属不同标准(含加工方式)来进行论述。考虑到被举报人可能会主张产品实质属于酱卤肉制品,故申请人从食品名称标注角度来进行论述。申请人认为,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从被举报产品名称手撕肉干”来看,可以笃定产品类别为肉制品加工而成且经过烘干工艺的肉干”,但从被申请人最终认定的结论被诉产品属于酱卤肉制品,其主张被诉产品为肉干的行为存在以此欺诈消费者。换而言之,在证据确凿前提下,被申请人依旧没有对举报线索立案查处,故其做出答复明显应由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责令其限期重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28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手撕肉干(烧烤味)其标注的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而名称为“手撕肉干”,从名称可以确定其为肉制品中的肉干,经查询被举报人生产许可证对应的许可范围为:“肉制品类别编号:0401,类别名称:热加工熟肉制品,品种明细;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被举报人超许可生产,依法进行了受理,于2022年824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并于2022年8月25日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合法正常生产经营,其销售手撕肉干系委托其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类型酱卤肉制品”,与投诉举报情况一致。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生产上述食品的工艺流程可知,该食品是将原料解冻、清洗之后经过卤制或腌制油炸或不油炸、配料、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酱卤肉类肉制品,其与“白煮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四种肉制品都归类于“酱卤肉制品”这一类别,属于热加工熟肉制品,其将上述食品的食品类别标示为“酱卤肉制品”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另外,被举报人提供的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品种明细明确标示“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不存在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能提供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产品经检验合格,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遂于2022年8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8月26日将处理结果告知了投诉举报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2、被申请人2022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8月26日在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时已经一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的决定(本局收到关于...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了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回复,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后,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8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手撕肉干(烧烤味)其标注的产品类型为酱卤肉制品,而名称为“手撕肉干”,被举报人超许可生产。被申请人对此依法进行了受理,于2022年824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并于2022年8月25日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合法正常生产经营,其销售手撕肉干系委托其他公司生产,食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类型酱卤肉制品。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生产上述食品的工艺流程可知,该食品是将原料解冻、清洗之后经过卤制或腌制油炸或不油炸、配料、包装、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酱卤肉类肉制品,其与“白煮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四种肉制品都归类于“酱卤肉制品”这一类别,属于热加工熟肉制品另外,被举报人提供的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品种明细明确标示“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且能提供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产品经检验合格,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遂于2022年8月2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8月26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时一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的决定(本局收到关于...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进行了受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回复,于2022年10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答复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投诉举报信、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合同、酱卤肉制品工艺流程图、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案件核查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2022年8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825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8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前述被申请人的核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均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审查其举报线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已就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核查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申请人还认为被举报产品存在虚假标注产品名称或食品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的情形。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及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可知该产品确为酱卤肉制品,其将食品类别标示为“酱卤肉制品”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而被举报人提供的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附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品种明细明确标示“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不存在未经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且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产品经检验合格,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处理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826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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