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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不服市监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回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 : 2023-07-03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字体大小: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行复决〔20235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丁某不服被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14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回复202212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0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通过申请人举报时上传的产品照片可以看到商家所销售吸管无中文标签,无厂址厂名、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耐热温度、合格证、材质、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其次,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被申人回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上传全国12315平台的检测报告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三无产品无法认定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故申请人对此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履行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对此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2101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吸管”有在以下问题:1、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材质、使用原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3、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之4.2感官要求;4、商家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20221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第二日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合法正常生产经营,其销售的产品“吸管”系从湘潭某公司购进,现场发现被举报的产品,但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的产品有刺鼻气味等情况,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同时发现该产品包装贴有标签,标示有“合格证、产品名称、数量、规格、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地址”等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产品按照GB/T24693-2009《聚丙烯饮用吸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标准检验合格,达到了食品用要求,不存在虚假宣传,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遂于202211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114日以12315平台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了回复,将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二、被申请人依法回复,应予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综上,被申请人本着对举报人和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程序合法,处理恰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10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举报企业为浏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21011日支付9元购买‘吸管’份,到货后发现问题,特来举报:问题一吸管无中文标签,无厂址厂名、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材质、使用原材料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问题二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严重影响食品安全。请求市场监督局依法对商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本人提及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二种方式回复本人,以便本人行政复议和起诉之用,谢谢。”202211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2113日,对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合法正常生产经营,其销售的产品“吸管”系从湘潭某公司购进,现场发现被举报的产品,但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的产品有刺鼻气味等情况,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购进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同时发现该产品包装贴有标签,标示有“合格证、产品名称、数量、规格、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地址”等信息。20221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告知,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商家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产品外包装粘贴有合格证,商家提供了涉案产品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及许可证明文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系合格产品,商家宣传‘食品级’不认定为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不予立案。书面回复将通过信函方式送达,请注意查收,特此回复,感谢你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对举报情况进行回复。2022125申请人对举报回复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答复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投诉举报信、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情况说明、采购入库单、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核查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平台回复记录、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202210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2112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11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举报不予立案,114,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处理结果并作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书面邮寄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前述被申请人的核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均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但根据被申请人核查的情况,该公司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涉案产品也属于经营许可范围。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进货记录、供货商家资质及许可证明文件、检验合格报告。现场检查涉案产品标注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了产品相关信息,涉案产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的违法情形。申请人还认为涉案产品的“食品级”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对此,本机关认为虚假宣传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产品经核查符合产品执行标准GB/T24693-2009,属于聚丙乙烯饮用吸管国家标准,不存在误导行为,不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的涉案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申请人关于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114作出的不予立案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以原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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