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浏阳市商务局受理且以商贸流通领域内企业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为举报对象(以下简称“举报”)的案件。举报是指群众通过83682216热线电话等方式向浏阳市商务局举报大型商业综合体、再生资源回收、仓储物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等商贸流通领域内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 浏阳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办公室负责举报件的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答复和奖励审批办理等工作;业务科室负责举报的受理、移交、归档、统计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把关发放。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接报人员(局安全办工作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规范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移交单》(附件1),如实记录举报人相关情况、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
第五条 接报人员首次接报时,应如实登记举报内容,将《投诉、举报事项移交单》经领导审批后转交相关科室办理。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接受的举报,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机构。
第六条 投诉、举报热线实行首接负责制。属于本单位核查范围的,按照程序开展核查工作;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属的单位提出。
第七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2.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3.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4.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八条 举报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接报人员接到举报后,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移交单》,并做好登记;
2.初步甄别、分类、提出拟办理意见,报局领导批示;
3.核查。对群众举报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科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4.办结回复。核查结果经局分管领导确认后要及时向举报人作出答复。对于情况复杂的举报问题,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回复。
第三章 举报处理
第九条 对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处理措施。需要立案处理的,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有执法权限的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原则上应当在3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15天。办结3天内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无论举报是否办结,都应于举报受理之日起30天内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未被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举报事项经浏阳市商务局核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1.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或授意他人的举报;
2.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整改或被立案查处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对本单位依法查处且根据举报事项的类型、准确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人奖励。
(一)仓储物流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处罚的,视情节奖励1000元。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立案处罚的,视情节奖励1000元。
(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立案处罚的,视情节奖励1000元。
(四)成品油行业存在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应急管理部门立案处罚的,视情节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发放执行程序和相关事项:
(一)成立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办公室、局安全办、相关行业科室负责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监督。
(二)奖励资金审批、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浏阳市商务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纳入市商务局年度预算编制,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举报保密
第十七条 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全流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办理流程中以举报件编号注明,在举报材料归档前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1.举报材料由一名承办人员负责专门保管,在审批、交办、反馈等环节只登记举报件编号;
2.对《投诉、举报事项移交单》原件予以封存,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3.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人记录申请人,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承办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
2.将举报内容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3.私自复制、扫描、拍摄举报事项,查询举报电话记录、录音等;
4.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5.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6.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六章 举报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科室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对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二十条 局安全办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每季度对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举报办理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举报接报、承办等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保密制度、敷衍塞责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浏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