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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加强漂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1-06 来源: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字体大小:

各漂流经营单位

2021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全市各监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在各漂流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各企业能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呈现出良好的安全发展势头。为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各项制度要求,确保了漂流行业的持续安全稳定,现就做好2022年漂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各漂流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维护安全稳定的重要批示以及有关文件要求,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强化做好漂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漂流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漂流市场的安全稳定。

二、加强安全检查,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各漂流经营单位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严格对照《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 : 漂流场所)》(文号:GB19079)、《GB/T18168-2017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4.5)》和浏阳市安委会《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的18条意见明确的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彻底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全面加强整改,并建立安全和事故隐患台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漂流安全时,必须停止漂流活动。

三、抓好应急演练,提高救援处置能力。各漂流经营单位要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并报市文旅广体局备案。要组织应急演练,把预案内容吃透、把思路演清、把程序演顺,确保应急人员思路清晰、方法熟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防灾、逃灾、避灾和自救的组织指挥能力,真正做到一有情况,拉得出,联得快、用得上,起作用。要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护航员,对其实施安全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意识。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四、紧盯重点环节,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各漂流经营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尤其是漂流景区的交通安全、河道安全、大坝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重点,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完善和强化安全管理举措。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必须有相关资质,营运车辆要定期检测和维护、并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漂流河道水深要符合标准,起漂点人杂船多,要做到有序放行,特别注意保护儿童安全,起漂点水深要充分考虑到儿童身高,科学设置;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加强禁烟宣传,做好消防安全和森林防火工作;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从业人员要定期体检并持健康证上岗。

五、完善安全设施,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各漂流经营单位要在漂流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并设置值守人员;要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护航员”公示栏,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要加强对漂流景区道路巡查和养护,并在急弯、路口等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确保交通畅通安全有序;要为安全员、救生员、护航员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保险。

各漂流经营单位务必在2022年开漂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按照通知要求全面整改,确保安全生产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附件:1.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 : 漂流场所)》(文号:GB19079

  2.GB/T18168-2017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4.5)》

      3.浏阳市安委会《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18条意见


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16

附件1


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

(第11部分 : 漂流场所)》(文号:GB19079


文  号:GB19079

标  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11部分 : 漂流场所)

颁布日期:200661

实施日期:200661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内  容:

1 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JT/T 107 工作救生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GB19079 的本部分。

3.1

漂流运动 rafting

使用艇 ( ) 式等漂浮物 , 以水流动力为主 , 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

漂流场所 raft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

漂流器具 rafting equipment

是指艇 ( ) 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

漂流水域 rafting river

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

急流 rapids

漂流水域中水流满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漩涡等的水段。 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 6 个等级 , 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 ( 见附录 A)

3.6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

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

漂流者 passenger

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放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漂流水域

5.1.1 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5.1.2 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5.1.3 在深水、急流等危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救护点。

5.2 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5.2.1 码头应设有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的水域处。

5.2.2 有卫生间和更衣室,并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 有停车场。

5.2.5 各类公共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3 漂流器具

5.3.1 筏式漂流器具只能在急流为一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5.3.2 急流为一、二级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JT/T 107工作救生衣或GB 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3 急流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GB 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4 漂流器具取得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3.5 漂流器具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6 漂流艇四周有救生用的固定绳索。

5.3.7 漂流艇(筏)四周不得有开放的绳索。

5.3.8 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水域使用的漂流艇内应配备长度不小于5m的救生用缆绳。

5.3.9 漂流器具上有安全警示语。

6 安全保障

6.1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2 人员

6.2.1 应有救生员。

6.2.2 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艇的比例不小于11或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者的比例不低于15

6.2.3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6.3 安全制度

6.3.1 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

6.3.2 在醒目位置有“漂流人员须知”。

6.3.4 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一种保护漂流者,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两种保护漂流者:

——岸上有流动救生员;

——危险地带有定点救生员;

——有漂流技术指导人员跟随艇;

——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5 漂流者需经专门培训后,方可在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进行无漂流技术指导人员陪同的漂流活动。

6.3.6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不允许单艇出发,当5条以上(包括5条)漂流艇同时出发应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7急流为四级以上(包括四级)的漂流场所不允许接待无自救能力的漂流者。

6.3.8在急流为五级以上(含5级)的水域不允许开设漂流场所。

6.3.9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

6.3.10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场所应为漂流这提供头盔。

6.3.11应为漂流着配备救生衣。

6.3.12应向漂流者说明漂流水域特点、漂流器具使用方法以及漂流的安全救生措施。

6.3.13应随时监控、了解整个漂流水域的漂流活动。

6.3.14不允许在雷雨、大风、能见度差等条件下开展漂流活动。

6.3.15在明显位置应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级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6.3.16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3.17各种电器、机械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3.18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等制度和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附录 A ( 资料性附录 )

急流的分级

A.1 一级

容易。水流平缓,浪很小且有规律,通道清晰可辨,障碍很少,基本无需操控。只需要预防从上游漂下来的可能成为障碍的漂流物。对游泳者不构成很大危险,自救容易。

A.2 二级

初级难度。浪中等且有规律,很容易判定,最高不超过 1m 。浪比较宽,形成明显通道。很低的暗礁或跌水,很缓的弯道。通道清晰可辨,虽然有岩石或伸出的灌术,但并不成为障碍。需要具有躲避岩石、弯曲的河岸以及其他障碍物的简单技巧。身上会溅上水花。游泳者很少受伤,有时需要援助小组的帮助。

A.3 三级

中级难度。水流较急。连续或成组的较高的浪 (lm~2m),浪不规则,可能有时难以避开,会使漂流艇进水。有较急的漩涡、暴露的岩石和小的瀑布,但属于可以冲过去的 或可以躲开的。通道较难辨认。在河道狭窄处需漂流者很好地控制艇并做一些复杂的动作避开障碍。会全身湿透。建议除了最有经验的漂流者可以直接漂流外,其他的人应该事先侦查。

A.4 四级

难度较大。浪高且有力。翻腾的漩涡和漩涡形成的“水洞”变化无常,需要在有漩涡的水流中准确地控制艇。较大的障碍物、暗礁、跌水和危险的暴露的岩石无法逾越,必须躲开。如果落水会有受伤的危险。第一次试划时要侦查水流,需要有精确、有序的操作技巧,需要漂流者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做较快地动作。会全身湿透。游泳者受伤的可能性中等,自救比较困难,需有经验的救援小组帮助。

专家级。水流端急。有很难逾越的变化无常的大浪、大的跌水、突然地转弯、大的障碍物和急的漩涡。漩涡可能很小,但旋转力很强。急流持续距离很长。水流路线复杂,可能是几种复杂地形相结合。在主要水流中有很多障碍物。对最有经验的漂流者来说,都已经是非常具有挑战性了。要求漂流者有强壮的体魄,有综合的、精湛的操作技巧。翻船和受伤的风险极大 ,对航行的限制和事先的侦查是必需的。游泳很危险,救援对于专家来说也很困难。

A.6 六级

极度困难。就像从尼加拉瓜大瀑布上翻下来。在猛烈的、变化无常的水中,基本上不可能控制漂流器具。有许多不可预知的困难,对游泳者有极大的生命威胁,可能无法救援。只有极少数专家可以尝试,需找较缓和的水流部分,或只限在某种适当的水位才能漂流。要经过严密探查,采取一切保护措施。

注意 :本规定的尺度是主观性的,且河流的急流难度可以在一夜之间随季节的降雨变化。具体下水 需要咨询在当地有经验的漂流者。

本部分为 GB19079 的第11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的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附件2

GB/T18168-2017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4.5)》









附件3


浏阳市安委会《关于规范水上漂流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18条意见


开展水上漂流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水上漂流活动安全和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1.漂流经营单位是漂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漂流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落实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水上漂流活动安全。

1)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2)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3)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对其实施培训上岗及日常的安全教育;

4)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5)接受文体、旅游、安监、交通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6)漂流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和航道资源费。

7)漂流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购买足额的人生意外保险。

2.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实行行业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市文体局是漂流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漂流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时段每月不少于3次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漂流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漂流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3.漂流经营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文体局、旅游局等部门备案;要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漂流安全时,必须停止漂流活动。

4.漂流属于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由市文体局实行漂流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凡未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漂流业务。对未经审查审批、无照经营漂流业务的非法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巡查巡视,及时上报市文体、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取缔和打击。

5.漂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漂流经营资格审查指定的水域开展漂流业务,不允许超出指定范围经营。

6.漂流经营单位要按照市文体、环保、水利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漂流河道及两岸资源环境的保护,确保漂流区域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7.漂流经营单位有责任对漂流河道进行管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漂流河道内乱挖砂土、乱伐树木、捕鱼和清洗污染物,禁止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圾,禁止向河道排污。漂流单位要定期清理河道卫生,保证环境整洁。

8.漂流经营单位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禁漂水位线由水上漂流经营单位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

9.漂流经营单位应在漂流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10.漂流经营单位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11.漂流经营单位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12.漂流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13.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14.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他活动。

15.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16.漂流经营单位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17.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18.漂流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防汛预案,并服从水务部门防汛抗旱的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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