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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关于印发《整治农村演出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06-06 来源: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字体大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整治农村演出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4年6月6日        


整治农村演出活动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地区营业性演出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农村演出活动各类乱象,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移风易俗,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农村演出活动专项执法,现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重点

准确把握农村演出活动性质,对于面向公众、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活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认定为营业性演出活动。重点整治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农村“大棚”“丧葬”表演中含有淫秽色情、封建迷信以及危害社会公德等低俗内容的演出活动,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二、深入排查

以村(社区)为单位开展摸排,重点摸排有相对固定成员,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发布广告、招徕生意的演出团体,以及为演出提供场地、组织公开演出的场所,分别造册登记,报乡镇(街道)建立台账加强管理。相关台账请各乡镇街道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备。

三、执法巡查

村(社区)要加强对辖区内摸排出来的演出团体和场所的巡查,掌握其证照办理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及时上报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

各乡镇(街道)要督促无证无照演出团体和场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批备案流程见附件),并按《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和调整乡镇(街道)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浏政办函〔20234号)文件,履行营业性演出备案职责,加强对演出节目内容的监管。要密切关注庙会、集会中开展的“大棚”演出和“丧葬”活动中的文艺表演,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演出活动计划,提前约谈农村演出举办单位和主要演员,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及时查处并制止,必要时联合执法。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重点场所、重大演出活动的执法检查,大力打击农村演出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加强联动

加强与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针对农村地区演出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做到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宣传普法,拓宽举报投诉渠道,有效发动群众举报农村地区违法演出活动。

五、工作要求

1. 摸底排查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在摸排中注意重点核查上级交办的互联网渠道在农村地区招徕演出业务的账号。

2. 执法巡查和监管、约谈工作与摸排同步进行,做到摸排一家、登记一家、约谈一家、上报一家。

3. 整治工作情况由各乡镇(街道)于7月19日前简要汇总后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汇总内容主要是总体情况、出动检查人数、检查演出场次和典型经验做法等。

(联系人:陈江平   电话:13687353588)


农村演出活动有关法律条文摘录及行政审批

备案要求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符合要求。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四)向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信息一致);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其他有效证明(能够体现艺术表演能力的证书、演出视频资料等)。

三、行政许可证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举办内地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举办主体资质,且符合要求。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二)演出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按规定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三)演出内容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四)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员同意参加演出,且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五)举办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三)演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四)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五)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六)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七)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举办单位应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许可的,应当在演出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安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九)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

三、行政许可证件

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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