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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以案释法案例

发布时间 : 2024-01-03 来源: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浏阳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室内装修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认定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限期到住建局接受处理。

【调查与处理】

某公司室内装修项目位于浏阳市关口街道银天南湖一号9栋106号。工程内容为二次室内装修改造,装修面积2162平方米,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承包价款188.5万元,2023年3月1日开工建设,已完成总工程量40%。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踏勘、调查相关施工报建资料,询问相关责任人员,认定该工程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浏阳市住建局在依法告知该公司行政处罚权利后,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捌佰伍拾元整(¥:188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该公司在项目开工前未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浏阳市住建局作为浏阳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该案例在住建领域具有较强针对性,体现出了住建局的主要职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近年来,部分施工单位忽略施工许可证办理,不断规避监督,施工工程质量、结构和施工安全未得到有效保障,浏阳市住建局坚决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自律,推动浏阳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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