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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浏阳市棋牌娱乐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 2022-07-08 来源:柏加镇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棋牌娱乐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棋牌娱乐场所指的是经营麻将馆、棋牌室以及含有麻将、棋牌活动的宾馆、酒店、茶楼、单位等场所。以上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是棋牌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棋牌娱乐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文明娱乐、健康娱乐、尊重邻里、不得扰民”原则,开展健康文明的棋牌娱乐活动。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棋牌娱乐活动的场所,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 棋牌娱乐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二)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必要的照明、应急等设备;

(三)场所的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场所必须是专门、独立的区域;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棋牌娱乐场所不得在以下地点开设:

(一)城镇街道门店、集中商业区、车站、市场、医院、码 头、商店、庙宇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

(二)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所、公共走廊公共楼道等影响居民正常出行的区域;

(三)公园、广场、集市等露天公共场所;

(四)学校、幼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要道两侧;

(六)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第七条 开设棋牌娱乐场所,必须到所在村(社区)领取备案登记表,按程序进行备案。备案实行年度制,一年一审核。对变更第一责任人的,需重新备案登记。对未经备案登记的,及时启动整治监管措施,直至予以取缔。

第八条 稳步推进在棋牌娱乐场所的出入口、活动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活动期间正常运行。

第九条 棋牌娱乐场所必须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派出所和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并每年度与派出所、村(社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

第十条 棋牌娱乐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悬、张贴《治安管理责任状》、《浏阳市棋牌娱乐场所“十不准”》,并悬挂、张贴含有禁赌、禁毒、举报电话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棋牌娱乐场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每人每场次不得高于十元。

十二条 开设棋牌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以“转转麻将”、“开牌九”、地下“六合彩”、“扳砣子”、“跟三”等方式聚众赌博;

(二)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容留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场所业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场所环境的整洁安静、安全,维护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

(四)娱乐活动时间限定为900-2300;

(五)棋牌娱乐场所容纳桌数上限为4桌,且平均每桌占用面积不少于8m2o

第三章

十三条村(社区)是本辖区内棋牌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辖区棋牌娱乐场所日常监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棋牌娱乐场所,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报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以及各乡镇(街道)对棋牌娱乐场所负有如下职责:

(一)市综治办负责统筹全市棋牌娱乐场所的整治,根据法律法规出台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棋牌娱乐场所进行巡查,依法打击棋牌娱乐场所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棋牌娱乐场所的整治工作。

(三)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棋牌娱乐场所进行噪声监测,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棋牌娱乐场所的整治工作。

(四)市文体广电部门负责加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投入,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棋牌娱乐场所的整治工作。

(五)市城管部门负责对棋牌娱乐场所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 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棋牌娱乐场所的整治工作。

(六)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擅自超出经营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积极参与和配合开展棋牌娱乐场所的整治工作。

(七)各有关责任部门对涉及棋牌娱乐场所的处理事项,处理结果均抄送所在地乡镇(街道)综治办备案。

(八)乡镇(街道)综治部门对本辖区棋牌娱乐场所进行备案审查,并负责本辖区棋牌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监管,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棋牌娱乐场所进行整治。对违反规定应予以取缔的,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棋牌娱乐场所出现以下情况的,应予以取缔(一)因棋牌娱乐活动引发刑事案件的;

(二)因棋牌娱乐活动引发治安案件2起以上

(三)因棋牌娱乐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出警处理3次以上的;

(四)拒绝接受检查,故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3次以上的;

(五)棋牌娱乐场所存在扰民现象被举报且查证属实3次以上的;

(六)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五、六、七条任一规定

(七)违反本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九、十、十一条内容被警告3次以上的;

(八)娱乐活动超过限定时间、场所面积不达标被警告3次以上的;

九)出现其他情况,影响比较大,反映比较强烈,应予以取缔的。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棋牌娱乐场所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向当地乡镇(街道)或职能部门举报。乡镇(街道)或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棋牌娱乐场所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场所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为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或包庇纵容、通风报信、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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