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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淳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秋冬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9-16 来源:淳口镇 字体大小:

    为切实做好全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浏阳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认清形势,提高站位

非洲猪瘟目前仍是危害生猪生产安全的头号杀手,且缺乏可以有效防治的疫苗和药物,秋冬季节又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高发时节,且动物布鲁氏菌病偶有发生,动物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防控压力异常艰巨。对此,各村、各单位要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更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敏感性和责任心,实打实地抓好基础免疫、风险排查、疫情监测、调运监管、应急处置等综合防控措施,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一)做好基础免疫

一是明确目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要求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免疫抗体合格率70%以上。

二是确保进度我镇秋冬季集中免疫工作总体安排为:9月上旬动员部署,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具体实施,10月下旬查漏补缺,11月上旬组织验收评估。

三是分类管理。强制免疫病种继续实行“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散养场(户)实行春秋季集中免疫与平时申报免疫相结合”的免疫管理模式。

(二)做好疫情监测

一是风险排查。各继续执行非洲猪瘟“日排查、周报告”网格化监管排查制度,发现畜禽不明原因批量死亡等可疑情况或接到疑似动物疫情举报必须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并按程序上报信息,确保动物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二是疫情监测。各村、各单位密切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切实加强对“两场”、规模养殖场、重点部位的技术指导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风险。

(三)做好动物卫生监督

一是调运监管。镇农业农村办要切实加强畜禽贩运经纪人备案管理,坚决淘汰守法意识差、防疫意识差、经营条件差的经纪人;加强备案车辆审核,淘汰不按要求实施备案的车辆;对符合调运要求的畜禽实行提前报备及落地监管,严防输入性疫情发生;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按照“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

二是动物检疫。督促养殖场(户)如实履行检疫申报法定责任,督导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检疫出证程序;到场到户开展产地检疫,必须认真查验养殖档案、生猪健康状况、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必要时查验非瘟检测报告,严禁不检疫和“隔山开证”等违法行为

(四)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

一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继续加强家禽养殖环节的基础免疫,强化禽流感疫情监测,同时做好流通监管,严格查证验物,并督促指导活禽交易市场及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做好清洗、消毒、定期休市等工作,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二是动物布鲁氏菌病(简称布病)防控要进一步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联动,认真落实好“一确保三严禁”防控措施,即:进一步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及牛羊养殖、屠宰、贩运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对布病防控政策和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100%;严禁从布病一类地区省份调入牛羊等易感动物,从非一类地区调入牛羊必须实行提前报备及落地报告;严禁用于批发交易、屠宰销售的牛羊进入我养殖环节;严禁对牛羊等易感动物实施布病免疫。

三是动物狂犬病防控。继续加大狂犬病防控政策和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做好犬类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尤其在严格管理区应确保“应免尽免”。

(五)做好消毒灭原

督促养殖场(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周边环境、道路、水体、场内栏舍、工具、饲料兽药、废弃物等消毒;督促生猪调运扎实做好流通环节的车辆、生猪、工具、人员消毒;督促畜禽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要严格执行“一日一清洗,一日一消毒”制度,市场经营户在收市后对经营场所彻底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六)做好“两场”防控

要严格督促两场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强化两场周边生物安全措施落实,严格规范种猪引种和调运,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压实防控责任,切实维护两场生产安全。

二、压实责任,加强保障

一是压实管理责任。各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领会和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担当属地管理责任,实行防控网格化管理。二是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村、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强化联防联控、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压实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压紧养殖、贩运、屠宰等生产经营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严厉查处无证出栏、无证屠宰、无证运输、无证销售、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物资保障农业农村办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充分,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和高质高效开展。

附件: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计划

2.  口蹄疫强制免疫计划

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淳口镇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动物种类

对全所有鸡、鸭、鹅、鹌鹑、鸽子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病毒(H5+H7)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操作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 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H7亚型抗体。

2. 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淳口镇口蹄疫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动物种类

对全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规模猪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 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或口蹄疫O- A型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 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2. 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淳口镇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免疫动物种类

对全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根据《关于开展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退出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农办疫控〔202165号)开展风险评估,经评估确认退出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的,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养殖场(户)开展自行免疫,经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方法

免疫方法及剂量按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 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 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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