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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潭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潭江镇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9-06 来源:澄潭江镇 字体大小:

澄潭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澄潭江镇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

    现将《澄潭江镇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澄潭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澄潭江镇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镇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确保我镇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三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统筹做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鸡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防控;动物标识佩戴率、免疫建档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100%;动物养殖和运输环节检疫应检尽检;强化畜禽流通调运监管,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全面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任务,确保不因防控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成立秋季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

长:刘

副组长:张征、易艳红、喻海、施宏(常务)

员:徐治进、王昶、周英运、张胜、闫麒晓

黄海东、何敏、陶功战、陶芦、陶宗荥

刘少文、张本科、张小记、李凡亮、宋北京

田、陈昌日、王永平

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农村办:负责组织协调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党政办:负责防控期间的舆情管控工作

财政所:负责防控工作中所需物资资金和后勤保障。

社会治安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防控中紧急事件的稳控和协调。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防控期的环境污染防治。

卫生院:负责防控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处理和治疗。

村级:负责防疫工作的宣传,按要求督促规模场(户)落实免疫,掌握全村养殖场(户)动态。

下设办公室1203室,徐治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宣传培训

利用广播、网络、宣传车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动物疫病防控等知识,借助网络手段,有针对性、多途径培训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户及相关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政策把握能力、专技业务素质和个人防护水平。

(三)时间安排

防疫工作采取集中免疫与日常补免相结合。9月上旬完成动员和部署,全面启动秋季集中强制免疫,10月中下旬各村进行秋防免疫效果监测采样送检,11月上旬开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和秋防工作评价。

三、主要措施

(一)抓实动物强制免疫和疫情监测

一是强制免疫。压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上级要求实行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散养户春、秋季集中免疫与平时申报免疫相结合管理模式,确保秋防工作进度和质量。督促申报2023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按要求自行采购相关疫苗实施免疫,规范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管理,并及时通过牧运通小程序录入疫苗采购入库、免疫等信息。

二是排查监测。积极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认真落实,全面完成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切实加强重点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情核查工作,对所有动物疫情举报必须核查,对发生动物异常批量死亡和监测阳性的,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采样送检,并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前期处置、信息报送和舆情引导工作。

三是人畜共患病防控。认真做好动物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防治知识宣传和措施落实,重点加强对种(乳)畜场、牛羊场、牛羊交易市场、贩运户的布病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监测。按照《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做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二)抓严动物卫生监督和执法查处

一是定点屠宰。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贩卖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做好定点屠宰政策宣传、私屠滥宰行为排查等工作。

二是无害化处理。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宣传、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严厉打击乱丢乱弃病死动物等不法行为,督促规模养殖场完善病死动物暂存设施设备,并确保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有专人监管。

三是调运监管。不得从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发生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调入生猪、牛、羊、家禽等动物。所有外地调入畜禽必须查验有效检疫证明及相关检测证明,监督养殖场(户)按规定做好落地报备及隔离观察;跨省调入种(仔)猪必须办理点对点备案手续,跨省调运牛羊入浏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凡是入湘生猪及生猪产品必须到指定通道检查站严格查证验物。严查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严防病死畜禽产品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向市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四是严格检疫。加强官方兽医队伍管理,确保力量,提高检疫率,做到应检尽检。督促官方兽医严格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检疫范围,规范开展动物检疫,检疫证明信息填写正确真实,完善检疫申报点相关设施设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免疫督促指导

各单位要及时掌握秋防工作开展进度以及各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集中开展督促检查,强化疫情报告责任和意识,规范疫情报告,科学规范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确保防工作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强免疫档案记录

养殖场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补栏和免疫情况,特别是疫苗各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免疫时间等信息。防疫机构、动物防疫人员要做好免疫记录,做到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人员和养殖场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标识,记录与标识相符。

(三)加强免疫信息报送

对疫苗调拨、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按要求做好规模场(户)免疫信息录入。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计划

2.  口蹄疫强制免疫计划

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动物种类

对全镇所有鸡、鸭、鹅、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病毒(H5+H7)灭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操作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需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

2. 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禽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H7亚型抗体。

2. 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计划

一、免疫动物种类

对全镇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镇所有牛、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口蹄疫O- 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或口蹄疫O- A型二价灭活疫苗。

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考虑母畜免疫情况、幼畜母源抗体水平等因素,确定幼畜初免日龄。如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加强免疫,以后每间隔46个月再次进行加强免疫。

2. 散养户

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采用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规定的方法进行抗体检测。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采用液相阻断ELISA、固相竞争ELISA检测免疫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检测免疫抗体。

2. 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效价达到以下标准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牛、羊等反刍动物抗体效价≥27,猪抗体效价≥26

固相竞争ELISA:抗体效价≥26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按照方法或试剂使用说明判定阳性。

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免疫计划

一、免疫动物种类

对全镇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方法

免疫方法及剂量按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说明书规定操作。

四、推荐免疫程序

1. 规模场

新生羔羊1月龄后进行免疫,超过免疫保护期的进行加强免疫。

2. 散养户

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 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羊只进行紧急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紧急免疫。

五、免疫效果监测

1. 检测方法

采用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2. 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8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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