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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调整大围山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3-07-06 来源:大围山镇 字体大小:

一、共同责任清单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二)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研究解决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定期进行督查考核。

(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并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领域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预防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法定时限向镇党委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辖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细化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八)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某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涉及到多个单位的,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安全监管职责,牵头单位应充分履行牵头、组织、协调作用,配合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十)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部门具体责任清单

(一)党政综合办

1.做好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及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2.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隐患治理等项目根据镇政府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负责政府机关办公区域、食堂、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后勤保障及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5.配合安委会做好本镇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层党建办

1.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2.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

3.会同安全监管单位按照国家、省、长沙、浏阳和本镇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4.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辖区内宗教(民间信仰)场所单位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宗教场所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牵头排查宗教(民间信仰)场所违规购买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及时移交公安、综治打非处理。

6.充分发挥“村民代表联系服务群众”前哨作用,负责各级、各类党建活动安全工作部署和监管工作,协助部署安全生产(打击非法生产)等工作。

7.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

1.负责指导全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造纸工业、纺织服装工业、日用杂品制造工业、塑料工业、淬火液厂、大型商超(500平方米以上)、仓储等普通工业类企业规划引导,行业准入管理,推动企业改善生产装备条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业设备;指导、督促工贸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工贸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2.负责对全镇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指导、督促工贸企业做好申报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4.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5.负责指导全镇商品流通、商贸服务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对外劳务输出、二手车、旧货流通、物流市场(物流寄递、邮政快递等)等进行监督管理。

6.配合市商务合作局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初审工作;配合市商务合作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7.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程序配合市发改局核准、备案项目,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审批手续。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负责食品生产、食品经营流通及餐饮消费环节(早餐店、饭馆、流动餐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农村聚餐的食品安全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0.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村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牵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重点加强对农村聚餐、公共食堂、人员密集就餐场所的食品安全检查。

11.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

12.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农业农村办(含农机、农技、水管、畜牧站)

1.农业领域安全:负责对农作物(烤烟除外)生产、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初加工、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经营安全监管及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职责;负责全镇农业专业合作社(不含林业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农村建设、农科教、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安全管理;负责各村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镇公共水域卫生保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储备、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执法;负责对粮食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和粮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粮食仓房、烤烟房等施工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粮食行业的重点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2.农机领域安全:负责对全镇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非道路农机安全事故处理、农机驾驶及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处理非道路交通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水务领域安全:组织、指导全镇水利设施(包括农村水电站)建设与运行的管理,负责水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安全监管;负责辖区水利建设工程、水库、水务设施、水电站等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划定并管理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牵头负责对本地区河道采砂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负责打击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负责全镇防洪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山洪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负责镇村供水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镇村供水行业(含自来水厂)的饮水安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镇村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负责集中供水场所(电)、农村安全饮水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渡运安全综合监管;负责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船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负责集镇给排水(含自来水厂外的自来水供水实施设备)实施设备的建设、运行、检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畜牧安全领域:负责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全镇畜牧养殖(含沼气安全、有限空间)、水产养殖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镇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兽医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政管理,打击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5.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

1.林业领域安全: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全镇各类林场、苗圃、竹木加工厂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镇林产品加工企业、林木花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营林(包括采种、育苗、清山、整地、造林、幼林抚育、森林管护)、林产品生产(包括采伐、集材、木材装卸、木材运输)、退耕还林、国土绿化、森林病虫防治、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监测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林区、林场内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林业机械、森林旅游、森林食品药品加工、林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查处非法猎杀、运输、交易、展演野生动物,非法采集、移栽保护的林木、植物,非法采伐竹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编制全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发布森林火灾信息;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未履行防火责任和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指导、监督全镇林业生产用火安全管理;负责全镇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建立与监督检查;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大队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镇各单位参与扑救森林火灾;依法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全镇涉爆企业、危险品仓库周围的森林消防隔离带建设。

2.负责全镇职责范围内绿化、广场的安全监管。

3.协助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4.负责放射性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制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5.负责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固体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6.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7.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废弃矿井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8.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9.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立案处理;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

1、社会治安领域:

(1)组织协调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配合派出所、交通办、各学校开展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安委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负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应急队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及协调、维稳、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做好打击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的宣传工作;负责排查全镇范围内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行为,配合派出所进行查处打击;履行打非办各项工作职责。

(5)负责对重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人员建立跟踪管理台账,进行跟踪监管;协助村已注销证照的涉危涉爆企业废旧工房的安全巡查管理。

(6)配合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宾(旅)馆、酒店、网吧、KTV、商场、洗浴等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等方面检查。

2、应急管理领域:

(1)承担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单位和下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安委办日常工作。

(2)依法承担全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依法承担全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4)依法承担全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承担职责范围内列入年度计划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管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7)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8)依法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9)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监管。

(10)负责对行业领域范围内的有限空间进行安全监管。

(11)负责其他工业类气体电子礼炮、射钉枪的安全监管,并依据权限负责电子礼炮事故(件)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12)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和演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调度;协调指导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预案的制定和执行等应急安全管理工作。

(13)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负责对辖区秩序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清扫保洁等提供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单位及垃圾处理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环卫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集镇农货市场、摊区、临时摊点、洗车场(点)、公共卫生间及其设施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对邻路围墙围挡、闲置用地的围挡设施实施安全管理;组织环境卫生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2.负责集镇户外广告、招牌等户外设施、集镇户外宣传活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镇户外建筑安装、户外建筑拆除工程;依法查处集镇乱牵乱挂、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涂画乱张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全镇燃气热力(含液化气站及供应点)行业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4.牵头组织查处在集镇主要街道、居民小区等特定区域从事喷漆、切割、电焊、粉尘原料制品加工以及产生异味、噪音、烟雾和粉尘等污染周边环境的活动,以及临街废品收购店外经营和堆物影响市容观瞻、垃圾收容处置等经营性活动。

5.负责对在集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处,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6.负责集镇范围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村镇卫生创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农村改厕工作中的安全监督,做好集镇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

7.负责对集镇渣土车辆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工程渣土堆场(渣土受纳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排查使用非法运输工具(重点是“牛车”)运输林产品的行为,并及时上报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打击。

8.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集镇环卫的安全保障工作。制订集镇环卫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系统内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全镇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其建设项目方案的安全审查工作;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含农村客运站场和公交站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包括维护改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的管理及养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督促、检查全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邮政快递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督促、检查交通运输企业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督促检查、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1.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2.协调、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及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13.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应急预案。

14.负责燃气类气体电子礼炮的安全监管,并依据权限负责燃气类电子礼炮事故(件)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15.负责对乡村道路的安全监管。

16.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八)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1.依法履行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政府工程、建筑物改造、城镇建筑拆除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依法组织和参与对重点项目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程序核准、备案项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审批手续。

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5.负责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负责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与烟花爆竹企业、加油站等高危企业保持安全间距。

6.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7.代表镇政府行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职能,依法负责对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负责查验工程承包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并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参与有关监管部门对所承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施工建设(水利、交通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履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职能,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房屋所有权人搞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镇村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指导施工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对村民自建房、老旧小区等的安全监管。

9.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集镇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建筑物改造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管,负责依法组织和参与对全镇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0. 依法履行全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执行上级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全镇混凝土搅拌场等建筑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2.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全镇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工作。

13.负责集镇污水处理实施设备的建设、运行、检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4.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九)乡村振兴事务中心

1.负责全镇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对全镇旅游行业的执法检查。                       

2.牵头制定全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旅游重点(大)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4.对文物保护(不可移动和馆藏文物、考古勘探、文物挖掘等)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统筹协调对旅游景区涉及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6.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负责对旅行社、民宿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乡村旅游区点、景区点旅游车辆的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全镇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旅行社企业处理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救援工作。

8.牵头负责漂流旅游的行业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辖区内的旅游船艇(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安全监管工作。

9.负责指导旅游节庆活动(备案)安全管理工作。

10.负责对密室逃脱、电竞酒店、剧本杀等场所的安全监管。

11.负责对文化(网吧、歌舞厅、卡拉OK厅、游戏室等)体育(游泳馆)等市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镇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以及体育活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对全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镇社会公益文化事业(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农民健身工程建设与使用等)的安全监管。

13.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1.负责全镇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管。

2.协助做好全镇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队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及时发放工资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4.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用;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含病媒生物防治、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等创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6.指导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7.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安全管理;负责本系统各类服务办事中心的安全管理。

8.负责全镇卫计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等医疗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牵头负责全镇理发店、美容美发店以及沐浴场所,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足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承担职业健康监管职责。

1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废物、放射性医疗物品处置中的疾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工作。

12.负责福彩投注站安全监管。

13、负责辖区内教育系统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查处非法办学、无证幼儿园等违法行为。

14、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安全监管。

15.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纪检监察办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督促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及安委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3.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财政所

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支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镇安全生产监管单位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工作。

3.配合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4.会同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单位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5.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派出所

1.负责全镇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市公安局对全镇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预防和协助交警大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集镇公共停车场(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有关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依法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2.负责对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下同)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4. 协助市公安局对爆破作业人员、焰火燃放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并监督其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商务会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制定大型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6.负责旅馆业、公章刻字业等特种行业和开锁业安全监管工作。

7.在镇人民政府组织部署下,会同应急办、综合执法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等有关单位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8.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9.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管理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0.协助全镇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经常性开展消防隐患排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对宾馆、饭店、商场、网吧、麻将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

11.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12.负责商贸流通领域的星级以下住宿企业(酒店、旅馆等)、洗浴场所(含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桑拿中心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负责对成品油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督促运管部门依法打击加油车非法改装行为,负责快递行业中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指导快递行业交通法规培训。

14.负责快递、物流企业涉危涉爆安全监管,会同经济发展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载重4.5吨以上从事快运的物物流企业开展联合督查,及时报送有关隐患台账。

15.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市场质量监督管理所

1.负责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场所食品安全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及职责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负责对全镇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列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及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监督全镇集贸市场(为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安全监督管理。

5.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原材料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7.负责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组织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

8.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9.对镇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对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对保健食品、酒类流通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14.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自然资源所

1.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持证矿山的车辆超载运输、证照到期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2.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3.负责对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项目及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等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全镇矿山地质环境的安全监管。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镇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在办理采矿许可和用地许可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会同有关单位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周边生产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严格把关。

6.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审查。

7.负责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的清理认定工作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8.负责全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征地拆迁、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配合水务行政主管单位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对应急管理等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处理。负责对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台账记录。

10.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中心卫生院

1.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全镇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3.负责卫生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大围山镇教育发展中心

1.负责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中涉及学校安全重大问题的政策性调研的安全监管;负责监管所辖区域教育系统综合安全工作(含防溺水)。

2.负责本系统所属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安全事故。

3.负责所辖区域内教育教学设施、校舍、教育技术装备及材料(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4.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成人教育学校及教育部门主管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和社区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牵头组织查处非法办学、无证幼儿园等违法行为。

5.负责辖区内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组织并监督检查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及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6.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7.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会同公安、综治、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8.负责在校学生防溺水宣传教育工作。

9.负责校园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0.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供电所

1.负责对全镇电力供应、电力生产(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除外)、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维护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各村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村(社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本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工作、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工作。

2.制定村(居)民安全公约,依法规范村(居)民安全行为。对辖区内的村(居)民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设立安全知识宣传栏。

3.加强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排查,及时将排查情况向镇打非办进行报告;并配合镇政府开展打非排查行动。

4. 配合其他安委会成员单位加强对辖区内山塘水库堤坝、道路交通、农村建筑施工、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巡查和对农村集体就餐食品安全的管理;配合设置和维护各类安全提示、警示标识、标牌和安全设施设备。

5.协助事故处理善后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依法依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6.建立安全生产状况分类管理台账。所在区域内各类企业、商场、市场、网吧、游戏室(姓名、许可证照号码),各类道路、河流、水库、山塘、林地,摩托车、货运车、客运车、私用轿车、农业机械、校车(姓名、车牌、动力号码),学校、学生人数等等。

7.协助镇政府做好烟花爆竹退出企业场所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退出企业场所进行日常巡查,防止在内从事非法生产、非法储存。

8.协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安全监管。

9.负责辖区内的公共设施安全监管。

10.承担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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