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蕉溪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蕉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蕉溪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各村:
《蕉溪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蕉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蕉溪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切实保障各项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蕉溪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蕉溪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统计调查对象,旨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责任区分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三)定期听取统计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统计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四)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五)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分管统计工作班子成员责任:(一)分管统计工作班子成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研究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二)推动统计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三)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四)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上级统计机构,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班子成员责任:(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班子成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监督责任,负责组织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二)落实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按照权限对本单位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三)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增强统计干部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六条 统计人员责任: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和统计基层基础管理等。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第三章 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责任认定:(一)镇领导责任认定情形:若出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部署要求未有效落实;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处理不力,对责任人追责不到位;不配合上级统计机构查处案件;辖区内发生大面积或连续的数据造假问题,且未组织核实;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他人弄虚作假;对依法履职的统计执法、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情形,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二)统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等。
第八条 责任追究: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发现存在统计违纪违法的,依照法律和党纪政务处分工作程序并案处理。应当问责追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任免机关或者移交案件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浏阳市蕉溪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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