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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2〕27号

发布时间 : 2022-01-1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永和镇美点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NF1Q13R              

经营场所:浏阳市永和镇人民路               

经营者:邱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局于2021年113日在浏阳市永和镇美点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区域内的左边冰箱内和右边操作间的案台上分别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僑兿®”淡奶油和“焙多夫®”尚嘉装饰饼干当事人因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同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1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食品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区域内的左边冰箱内摆放有“僑兿®”淡奶油食品原料1盒,右边操作间的案台上摆放有“焙多夫®”尚嘉装饰饼干食品原料1包,均已开封使用。“僑兿®”淡奶油的外包装上标示有“产品名称:“僑兿®”淡奶油、配料表、生产日期:见包装盒顶部(生产日期:20210320、失效期:20210919)、保质期:6个月、生产者:广州吉好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代号:Q/JHSP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4011601168”等内容的字样;“焙多夫®”尚嘉装饰饼干的外包装上标示有“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GB/T20980、GB7100-201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841082300763、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年/月/日):见包装喷码(20201101)、制造商:杭州尚食食品有限公司、营养成分表”等内容的字样。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从长沙高桥市场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焙多夫®”尚嘉装饰饼干食品原料4包,计购货金额40元;2021年3月24日从长沙高桥市场以28元/盒的价格购进“僑兿®”淡奶油食品原料2盒,计购货金额56元,上述食品原料用于装裱糕点销售。至查获之日止,上述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装裱糕点销售无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8元,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1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2、2021年113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事实;

3、2021年1115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合法的身份;

6、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原料购货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母亲张月秋患病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和妹妹邱红残疾人证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的事实;

82021113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起现场拍摄照片8张共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223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1]0003203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剩余的食品原料“僑兿®”淡奶油和“焙多夫®”尚嘉装饰饼干;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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