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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2〕480号

发布时间 : 2022-09-2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通达贸易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LDDWA52                                 

住所:浏阳市集里东沙新村二区十八栋1号                                           

经营者:刘波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并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于2022年8月15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7月11日,本局委托承检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龙海市玛利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02-11”的预包装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0日依法将《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浏市监检鉴结[2022]0000674号)和《检验报告》(№:4303220721102-S)送达给了当事人并对其营业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标称生产者名称为“龙海市玛利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02-11”的预包装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已销售完毕。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思诚食品商行以购进价格为40元/件(4.5公斤/件)购进了上述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7件合计31.5公斤。2022年2月份以销售价格为15.4元/公斤以批发的方式向零售商销售了31.5公斤,2022年4月份零售商退回了上述食品3公斤。2022年4月至7月上述食品存放在当事人仓库内,该仓库当阳且在夏季高温季节室内温度较高。上述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因当事人保管不当所导致,责任由当事人承担。2022年7月份当事人将上述退回的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3公斤以销售价格为15.4元/公斤对外销售完毕(含抽样买样的1.4公斤),上述被抽样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销售所得为46.2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对上述食品实施了召回,共召回了1.2公斤。本案货值金额为3公斤×15.4元/公斤=46.2元,违法所得为(3-1.2)公斤×15.4元/公斤=27.72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0181MA4LDDWA52)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1810273463)复印件1份共1页,刘波的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号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2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2年8月10日所拍摄的,经刘波签字确认的图片3份(共计5张图片),证明检查现场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3、2022年9月1日,经营者刘波签字认可的《询问(当事人)笔录》1份共5页,陈述材料1份共1页,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购货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合格证明文件1份共1页,销售凭证和退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进货渠道及购进数量和销售数量、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相关情况。

4、承检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02355W)复印件1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0000343648)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C22430181564640109)1份共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000542)1份共2页,证明涉案产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的合法性。

5、《检验报告》(№:4303220721102-S )1份共4页、《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浏市监检鉴结[2022]0000674号)1份共1页及《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涉案产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

6、2022年9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下架召回通知书(函)1份共1页及不合格食品召回报告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对问题食品实施了召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2〕0001332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恶意,对涉案产品积极进行召回,积极整改,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未造成危害后果,但作为食品经营者明知油炸类食品不得在高温环境中贮存,但依然将其长时间存放在高温环境中,存有一定过错,本局决定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美国青豆(蒜香味)(炒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7.72元;

2、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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