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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112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2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大瑶恒邦外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22590292P

经营场所:浏阳市大瑶镇汇丰社区天荷小区一心组

法定代表人:杨忠标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未按规定考核锅炉、场车安全总监和锅炉、场车安全员,于20231116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1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对锅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培训及考核记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锅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和培训记录,但无法提供考核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119日前完成对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考核。20231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在浏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

202311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对锅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考核记录,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11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至20231123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为锅炉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当事人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于20237月刊发了《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号:恒邦[2023]01)任命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制定了《锅炉、场车安全总监职责》《锅炉、场车安全员守则》《锅炉、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管理制度。本局于2023112日对当事人进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397日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了特种设备使用专项培训,但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考核,本局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市监特令[大瑶]第01102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截至本局于20231116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考核,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市监特令[大瑶]第0110201号)〕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和委托情况;

证据二、2023112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拍摄照片5张共3页,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号:恒邦[2023]01)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台账》、其202310月份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培训记录》复印件各1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和检查现场的情况;

证据三、202311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市监特令[大瑶]第0110201号)〕、《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规定考核锅炉、场车安全总监和锅炉、场车安全员的行为和当事人已知悉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浏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的对当事人通报批评记录1份共1页,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的事实;

证据五、202311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照片2张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情况和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2023112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通〔2023000105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被传讯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2023112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考核锅炉、场车安全总监和锅炉、场车安全员且逾期仍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考核记录1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叉车首次检验报告》2份共2页、《有机热载体锅炉外部检验报告》、《有机热载体锅炉内部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A005110[23]、车11A005111[23]、锅湘AD13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和叉车已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313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10010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其制定的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规定考核锅炉、场车安全总监和锅炉、场车安全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和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未按规定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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