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113号
当事人:浏阳市福兴出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3KCJ6K
住所: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邱清松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和控股),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因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组合烟花“60发财喜临门、60发财运满堂、100发亿万富翁”,于2023年11月22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3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21、22、211、212栋)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成品库有涉嫌架空、加装隔板的“假大空”烟花爆竹产品,于是组织抽检并委托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对其生产的组合烟花“60发财喜临门、60发财运满堂、100发亿万富翁、88发万事如意、100发招财进宝”进行检验,该单位检验后出具的编号为NO:WJ20231066、NO:WJ20231067、NO:WJ20231068、NO:WJ20231069、NO:WJ20231070的检验报告,其中60发财喜临门、60发财运满堂、经检验,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100发亿万富翁,所检项目标志(存在3个C2缺陷)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本局于11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后,16日送达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被抽样检验的不合格组合烟花“60发财喜临门、60发财运满堂、100发亿万富翁”无库存。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2日生产入库上述编号NO:WJ20231738检验报告所指不合格组合烟花“60发财喜临门、60发财运满堂、100发亿万富翁”各54、120、56箱,被样品跟剩余的产品一起于2023年11月5日按40元/箱、40元/箱、65元/箱的价格销售给莆田市壶星烟花爆竹有限公司52、118、54箱,获销货款10310元,至案发时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无库存也无法召回。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积极整改。
本案货值金额10600元,违法所得103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J20231066、NO:WJ20231067、NO:WJ20231068、NO:WJ20231069、NO:WJ20231070的检验报告5份共30页及送达回证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5份5页;证明涉案不合格产品被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违法事实及送达情况;
3、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验机构的合法性;
4、2023年10月25日和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签字的《现场笔录》2份5页,现场检查照相30张11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4年3月11日,本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通〔2024〕0001085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询问告知情况;
6、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1份4页、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不合格产品的入库单和发货单打印件2份2页,证明涉案不合格产品的入库和销售时间、对象、数量的情况;
7、2023年11月16日,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1页和当事人签字的《送达回证》1份1页,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整改的情况。
8、浏市监处罚〔2023〕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3页,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处罚的情况。
9、2023年11月16日,本局下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浏市监检告〔2023〕0000550号)1份1页,证明检验报告告知情况;
委托检验合同1份2页,证明委托检验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1085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但涉案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也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中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 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进行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10元;
2、并处罚款212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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