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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63号

发布时间 : 2024-04-30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镇头镇湘鸿食艺农副产品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LNJAY21                                     

住所: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大屋组175号                                                    

经营者:罗丰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因涉嫌未按规定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于2023年11月27日被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对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培训及考核记录,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和培训记录,但无法提供考核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对其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考核。2023年11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在浏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

2023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对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考核记录,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均为 锅炉。当事人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于2023年7月刊发《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号:湘鸿食艺[2023]特01)任命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并制定了《安全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管理制度,且规定了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需经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当事人于2023年9月7日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专项培训,但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考核。本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时,发现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镇字监特令〔2023〕第112001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截至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考核,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浏镇字监特令〔2023〕第112001号)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二、2023年11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专项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共五页,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3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长浏镇字监特令〔2023〕第131120号)、《送达回证》各一份,共三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按规定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行为和当事人已知悉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于浏阳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的对当事人通报批评记录一份,共一页,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11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照片四张,共五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复查的情况和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浏市监询通〔2023〕000109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法被传讯调查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12月5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共七页,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且逾期仍未改正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号:湘鸿食艺[2023]特01)、《安全总监职责》《安全员守则》《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培训记录》复印件各一份,共十四页,证明当事人为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了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需考核后上岗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交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湘A00072(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共十八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锅炉)已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109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其制定的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规定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未按规定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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