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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264号

发布时间 : 2024-04-30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爱尚网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编号:91430181MA4L2CTX1L                        

住址: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沙洋河组

经营者:张昭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于2023年11月21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浏阳市柏加镇柏铃社区沙洋河组的浏阳市爱尚网吧的收银台货柜中发现有“白沙(精)”香烟18包、“利群(硬)”香烟34包、“芙蓉王(黄)”香烟7包。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查获香烟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未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查实:经核实,当事人白沙(精品)销售价是12元/包、芙蓉王销售价是25元/包、利群销售价是18元/包。本案共计货值金额1003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2、2023年1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卷烟的数量、货值等。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3〕00010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系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少,违法经营总额未超过10000元,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市场规范管理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违法行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零售经营总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少于41%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9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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