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是指除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以外,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航空器。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在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https://uom.caac.gov.cn)办理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销售、经营、培训、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操控员信息向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备。如有信息变化,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个月内重新备案。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民航部门申请实名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向公安部门进行更新备案。
三、在适飞区内飞行,需携无人机型号(含SN号)、飞行区域、飞行时间、操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操作员无人机驾驶资格证、工作证件或委托函向浏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报备。
四、除特别批准外,管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以下管制区域上方或周边进行飞行活动: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重大水利设施、高速公路、铁路电力线路、高压输电线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周边200米范围内;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设定的临时禁飞区域;
(六)公安机关对在党政机关、监管场所和重大突发案事件、大型活动、警保卫任务等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及周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严格管控。根据距离核心区域范围远近,分级采取预警、警告、管控等措施。其中,距离核心区域500米至1000米为预警区域;200米至500米为警告区域;200米以内为管控区域。除上述区域外,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参照执行。
五、禁止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三)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六)携带、运输违禁品;
(七)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八)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禁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禁止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禁止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禁止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擅自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启用反制设备对违法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采取反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负;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今后如国家颁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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