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市直单位: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10日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拆工作,推进阳光拆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关于安置人口问题
征地拆迁的安置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公示,并经联合审核部门审查后确认。
(一)下列人员可直接认定为安置人口
1、户口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履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并同等享受了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的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大中专院校毕(肄)业后未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毕(肄)业后回原籍。
3、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及退役后未安置、未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户口迁回原籍的。
4、正在服刑和刑满释放回原籍的。
(二)下列人员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安置
1、因婚姻关系变化,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且本人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无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合法宅基地或房屋的人员。依法拥有抚养权,户口随同迁入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的子女,应与其父母或兄弟的房屋拆迁并户计算。
2、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户口或征地转非成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非国家公职人员,未放弃土地承包权利并履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在籍成员。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户口随养父母落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并享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的依法收养的子女。
4、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在父母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招工招干之前出生的子女。
(三)下列人员不得纳入安置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退休、离休、离职、退职、改制、下岗的正式招工、招干的工作人员。
2、服兵役人员提干的,或者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非自主择业的。
3、已经法定程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
4、已享受过货币安置的。
5、已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6、因购买房屋、投亲靠友、婚姻关系变化等其他原因,仅将户口挂靠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拥有合法房屋的。
7、其他未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益和履行义务的。
8、父母双方都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招工招干之后出生的子女。
(四)下列人员不计算安置人口,但可享受购房补助
1、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在籍原非农业人口。混合户按人口比例分摊面积计算。
2、被拆迁房屋属于本人合法初始产权登记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其他特殊情况
1、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征拆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已经怀孕,在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前提供了县(市)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在9个月内出生并在本村组上户的,凭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明,可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待遇。
2、“半边户”家庭的城镇居民一方,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和其他住房补贴的,可以户为单位,增加1人安置指标,但每户最多增加1人。
3、独生子女户凭卫健部门的独生子女证,以户为单位,增加1人的安置指标。父母已故,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无子女且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增加1人安置指标;父母离婚后,一方未再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增加1/2个份额的安置指标。
二、关于面积合法性认定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合法性认定
1、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还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2、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3、无法准确界定房屋建设年限的,按以下原则认定:
(1)以1987—1989年农房清查资料作为参考依据;
(2)调取房屋建设航拍或历史测绘等资料作为证明;
(3)由被拆迁人提供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的。
4、有用地审批手续但无规划审批手续或有规划审批手续又未对建筑层数明确规定的,按用地审批面积认定其一次成型的建筑面积。
5、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经批准已建房的,经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确系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生活设施且一直由本户居住的住宅房屋,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或者按照每户13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乘以一次成型房屋的层数计算房屋补偿面积,补偿层数必须符合规划建设相关要求。如计算补偿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6、有关职能部门对违规建房进行了收费或罚款处理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审批或通过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审批手续而改扩建的,按无证房屋进行处理。
7、因规划控制,无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层升二层的按不大于底层认定的面积据实补偿,三层以上(含三层)不予补偿。
8、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在建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在征地方下达停工通知时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超过一层不足二层的按二层,以此类推认定建筑面积,除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不补、搬迁费补一次以外,其它按政策执行。下达停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部分不予补偿。
9、按人口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可以凭卫健部门审核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不超过4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其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凭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和保障住房安置面积的奖励。但上述情况必须有房屋存在,没有房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的不能补空,临时抢搭房屋不能计入。
(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合法性认定
1、依法继承或买卖的房屋(含集镇购地、村企业房屋)拆迁,只按现权属人户籍制度改革前的户籍性质计算与面积有关部分的补偿,不纳入安置。
2、2016年2月3日户籍制度改革前整户均为非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房屋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家庭成员享受了福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或其他住房补贴的,按分摊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主体结构补偿、装饰装修、室外设施、一次性搬迁费和拆迁奖励,不参与安置。
(2)家庭成员未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或其他住房补贴的,按分摊合法建筑面积,依政策予以补偿,不参与安置。
(三)一户多栋房屋合法性认定
以家庭成员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多栋房屋的,除符合法律规定外,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所有房屋均有合法产权证据,且都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认定合法产权面积最大的一栋房屋计算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其余合法产权房屋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只有一栋合法产权房屋在红线范围内的,原则上所有房屋全部拆除,参照本小点前款进行处理;确需只拆除红线内房屋的,按合法房屋计算补偿面积,只计算一次搬迁费,不参与安置。以后拆迁红线外合法产权房屋时,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参与安置。
2、一户多栋房屋部分有合法产权证据的,需要全部拆除的,只认定合法产权面积最大的一栋房屋计算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其余合法产权房屋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确需只拆除红线内无证房屋的,按无证房屋处理,不参与安置,其他红线外的房屋可以用作居住,暂不作处理。
3、均无合法产权证据,且有证据证明所有房屋均属本户所建。按人均45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户均130平方米用地面积认定一栋房屋计算合法补偿面积,多余面积按不超过100平方米生产用房进行包干补偿。无证据证明属本户所建的,不予认定补偿面积。
三、关于奖励的有关问题
(一)选择指标回购补贴
征收淮川、集里、荷花、关口街道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私有合法住宅房屋(不含企业)的拆迁户,自愿选择保障性房源指标回购,并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房屋腾地的,按6万元/户标准给予选择指标回购补贴。
(二)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奖
征收淮川、集里、荷花、关口街道城市规划区规划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私有合法住宅房屋(不含企业)的拆迁户,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腾地的,根据该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按每人1.8万元标准给予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奖;
征收经开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私有合法住宅房屋(不含企业)的拆迁户,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腾地的,以户为单位,按每户4万元标准给予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奖。
四、关于涉拆困难群众救助问题
为体现“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理念,在项目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拆除房屋腾地的被拆迁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联合会审后另行给予救济救助。
(一)伤残和残疾人救助
1、经认定参与拆迁安置对象有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的,凭《劳动能力鉴定书》,按如下标准救助:
(1)一至三级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
(2)四至六级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
(3)七至十级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
2、经认定参与拆迁安置对象中,评残定级的,凭第二代残疾证,按如下标准救助:
(1)一级残疾人,一次性救助3万元;
(2)二级残疾人,一次性救助2万元;
(3)三级残疾人,一次性救助1万元;
(4)四级残疾人(含未定级),一次性救助0.5万元;
(5)无残疾证,确有残疾的,凭照片和证明,按最低档的80%救助;
(6)既有劳动能力鉴定又有残疾证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救助,但不得重复救助。
(二)重大疾病救助
患有恶性肿瘤、脑溢血、中风、心脑器械性植入、0—14岁儿童先心病、0—14岁儿童白血病、耐多药性结核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0—6岁聋儿人工耳蜗植入、体外排液等重大疾病的,凭县(市)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补助结算表》,一次性救助3万元。
(三)低保户救助
凭《低保证》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救助。
五、征收生产设施的补偿
(一)拆迁房屋室外设施包干的范围。为被拆迁人服务和拆迁房屋配套的生活设施。主要包括地坪、水井、围墙、水沟、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花卉苗木等。有固定围墙围合的,围墙范围内(含围墙)为包干补偿范围;没有固定围墙的,以自然院落现状为界形成的范围。
拆迁户室外设施重置价格明显高于该户核算的户外设施包干费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联合审核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纳入个案进行处理。
(二)征收拆迁房屋室外设施包干范围以外的生产设施,按照《征收生产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1)进行补偿。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拆除农户的砖木、土木结构住宅房屋,层高3米,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二)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作商业门面或厂房(仓库)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标准补偿。对利用被拆迁房屋从事经商、家庭式作坊等经营加工活动的,凭工商部门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主管部门有效许可证件,按认定的经营面积,给予1次搬迁费和为期6个月的企业过渡费。
(三)经审批许可在有效期内经营的“农家乐”,按下列方式处理:
1、营业面积认定。有合法经营证照且正在经营的农家乐,按实际经营面积(含厨房、卫生间),以及四面有墙体封闭的室内建筑面积,认定为营业面积。
2、按认定的营业面积给予1次搬迁费和为期6个月的企业过渡费。
3、装饰装修和经营设施根据认定的营业面积,按照《农家乐装饰装修和经营设施技术标准》包干补偿(见附件2)。
(四)关于烤烟房的补偿。老式烤烟房仍按原规定,根据其规格分为小、中、大三种,分别按2000元/栋、3000元/栋、4000元/栋予以包干补偿。长浏2号烤烟房在2万元以内予以包干补偿。新型电烤烟房按照5万元/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五)关于规模养殖场的补偿。依法办理了用地(含备案)、养殖手续且正在养殖的养殖场,房屋规模达100平方米以上的建(构)筑物,根据认定的养殖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标准的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不予补偿)、为期6个月的企业过渡费、50元/平方米的室内外设施包干补偿费;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拆除到位的,按2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按期拆迁奖励。部分手续不齐全且正在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参照手续齐全正在养殖的规模养殖场的补偿项目及标准的80%予以补偿。已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但因禁养、退养现已没有养殖的场地,按生产用房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抢搭、抢建建(构)筑物、未办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手续的,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六)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可参照集中安置模式和标准,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保障性房源指标回购采取以户为单位,按享有保障性房源购买指标的人口数回购,具体标准为: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按20.8万元/人、经开区规划范围按15.8万元/人标准予以回购。被征地农户凭本户(含直系亲属)已备案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有效证件申领保障性房源指标回购款。
(八)对征拆工作中出现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和本规定未作出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和个案,由工作人员收集相关资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后,报部门联审会议研究,形成决议(特殊重大事项报市领导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补偿。
(九)所有征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浏阳市现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本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设补偿项目,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
(十)对以婚嫁、投靠等形式骗取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本补充规定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征收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2. 农家乐装饰装修和经营设施技术标准
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印
附件1
征收生产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
1 |
水泥晒坪 |
㎡ |
40 |
厚度在10-15CM | ||||
60 |
厚度在15CM以上的 | |||||||
2 |
其他项目水泥抹面 |
㎡ |
15 |
包括做线条(含渠道、塘排、水圳) | ||||
3 |
沥青油砂路面 |
㎡ |
50 |
5CM中料式沥青砼路面AC-25,厚度每增减1CM增减10元 | ||||
混凝土路面 |
㎡ |
60 |
厚度在18CM以下 | |||||
80 |
厚度在18CM以上 | |||||||
4 |
挖土土方 |
m³ |
12 |
包括挖土装卸 | ||||
5 |
砌体 |
水泥砖砌体 |
m³ |
200 |
包括水泥抹面 | |||
块石砌体 |
280 | |||||||
条石砌体 |
300 | |||||||
红砖砌体 |
400 | |||||||
6 |
沼气池 |
个 |
6000 |
10立方米,直径3米,包干补偿 | ||||
8000 |
20立方米,直径3.5米,包干补偿 | |||||||
10000 |
30立方米,直径4米,包干补偿 | |||||||
7 |
水井 |
钻孔电泵井 |
m |
200 |
含井台、电泵,包干补偿 | |||
钻孔摇泵井 |
280 |
含井台、摇泵,包干补偿 | ||||||
混凝土预制圈水井 |
350 |
含井台,包干补偿 | ||||||
8 |
围墙 |
土砖、土筑围墙 |
㎡ |
40 |
含基础或基座、抹面、墙盖,只按地上的长X高 | |||
水泥砖围墙 |
100 | |||||||
18眠砖围墙 |
120 | |||||||
24无眠斗围墙 |
160 | |||||||
铁艺围墙 |
180 | |||||||
24有眠斗围墙 |
200 | |||||||
不锈钢围墙和欧式围墙 |
220 | |||||||
9 |
大棚 |
竹架蔬菜大棚 |
㎡ |
10 |
含薄膜、纤维网等配套设施在内,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水泥预制蔬菜大棚 |
20 | |||||||
10 |
户外两线照明电线 |
m |
10 |
不含农网改造线路 | ||||
11 |
户外三相四线 |
m |
30 |
不含农网改造线路。生活用三相四线电表移装费1000元/只 | ||||
12 |
水管 |
Φ15—20mm塑料水管 |
m |
3 |
已纳入室外设施包干范围的不计算补偿, | |||
Φ25mmPVC水管 |
5 | |||||||
Φ50mmPVC水管 |
8 | |||||||
Φ75mmPVC水管 |
12 | |||||||
Φ100mmPVC水管 |
30 | |||||||
13 |
涵管 |
Φ20—30cm水泥涵管 |
m |
60 |
已纳入室外设施包干范围的不计算补偿 | |||
Φ40cm水泥涵管 |
100 | |||||||
Φ50cm水泥涵管 |
150 | |||||||
Φ60cm水泥涵管 |
200 | |||||||
Φ80cm水泥涵管 |
400 | |||||||
Φ100cm水泥涵管 |
800 | |||||||
14 |
专业酒窖 |
m³ |
按土方和砌体等未包干户外设施据实补偿 | |||||
15 |
畜禽围网 |
米 |
2 |
非金属围网,20米以上起计算 | ||||
5 |
金属网围网,10米以上起计算 | |||||||
16 |
自费燃气管道 |
m |
40 |
含材料费和安装费 | ||||
17 |
专业菜地粪池 |
简单抹面粪池 |
m³ |
80 |
含水泥抹面、挖土、修边坡、盖板等包干 | |||
护砌粪池 |
m³ |
260 |
含砌体、水泥抹面、挖土、修边坡、盖板等包干 | |||||
18 |
专业蔬菜基地大棚 |
单金属管蔬菜大棚 |
㎡ |
20 |
含薄膜、纤维网等配套设施在内,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整体金属结构蔬菜大棚 |
40 | |||||||
高架恒温大棚 |
80 | |||||||
19 |
家禽搬迁 |
只 |
2 |
养殖数量在50只—200只成年家禽的 | ||||
1.5 |
养殖数量在200只以上成年家禽的 | |||||||
20 |
固定蜂箱搬迁补偿 |
箱 |
40 |
含搬迁费和损失费,流动蜂箱按60%计算搬迁费 | ||||
21 |
路灯 |
简易路灯 |
盏 |
200 |
4米及以下 |
路灯照明功能正常,盏距一般为30—50米,盏距小于30米的按30米每盏计算。 | ||
400 |
4米以上 | |||||||
埋线型路灯 |
盏 |
600 |
6米及以下,含埋线和基座 | |||||
800 |
6米以上,含埋线和基座 | |||||||
太阳能型路灯 |
盏 |
800 |
6米及以下,含基座 | |||||
1000 |
6米以上,含基座 |
备注:上表中没有列入补偿的户外设施,能够搬迁再利用的仅补偿搬迁费;无法搬迁再利用的,按重置价格标准的80%予以补偿。
附件2
农家乐装饰装修和经营设施技术标准
类别 |
营 业 用 房 |
补偿标准 |
1 |
①墙面:品牌形象背景,高档墙砖、实木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②地面:木地板、高档地面砖、仿古砖或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高档仿实木或多级造型顶 ④门窗:高档实木造型门,铝合金窗,中、高档窗帘 ⑤厨卫:无烟环保组合灶,全瓷防滑地砖,中档墙砖 ⑥电器:集中控制冷暖空调,消毒、冷藏设备齐全 |
600元/㎡ |
2 |
①墙面:中、高档墙漆或喷塑墙面 ②地面:中、高档地面砖、仿古砖,或水磨石地面 ③天棚:铝合金吊顶、石膏板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 ④门窗:普通包边门、塑钢防盗窗及不锈钢防盗网、铝合金窗 ⑤厨卫:柴油猛火灶、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塑扣板吊顶 ⑥电器:单独柜机或挂机(空调) |
400元/㎡ |
3 |
①墙面:888涂料或普通抹灰 ②地面:普通地砖,水泥或刷油漆地面 ③天棚:板吊顶或普通抹灰 ④门窗:普通门、窗 ⑤厨卫:煤灶或柴火灶、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 ⑥电器:单独空调或电扇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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