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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树木资源收购和采挖运输管理的通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11-01-14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近段时间来,我市部分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非法收购活立木现象,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古树名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政府已挂牌保护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公益林,防护林,风景林以及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树木,禁止采挖移植。

二、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三、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树木的,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还必须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运输采挖树木的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四、采挖树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吊车主不得为未经批准移植的树木实施采挖;运输车辆不得承运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树木。

五、凡未经批准擅自采挖、毁坏、出售、加工、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森林植被破坏的,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原word文档: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树木资源收购和采挖运输管理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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