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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000000100/2014-99592
  • 统一登记号:LYDR—2014—00010
  • 公开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4-08-06
  • 生 效 日 期:2014-08-06
  • 信息时效期:2018-12-2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 开 范 围:面向社会
  • 文   号:浏政函〔2014〕221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的通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14-08-06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认定标准。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超限超载运输:

(一)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

(六)在不超过上述五种标准的同时,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严格执行非法改装改型认定标准。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非法改装改型:

(一)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超过600mm;

(二)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超过800mm;

(三)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超过1500mm 。

三、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对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改型货运车辆行为,一经查实,由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卸载、责令就地恢复车辆原状,并对违法车辆驾驶员实施记分、罚款等相应处理处罚。

四、加大非法改装车辆及货运源头整治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车辆,违规超标配载等行为,各车辆生产、改装、维修企业,厂矿企业,货运站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工作。

五、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原word文档:221 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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