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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10-09-21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浏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浏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长政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开展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决算;监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

第七条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具体承办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核定与支付、年度预决算编制等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编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及有关统计报表,承担信息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推进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等初审;采集、录入、核对、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受理咨询和查询、举报;对村(社区)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各行政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市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受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解答城乡居民提出的各类问题,掌握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情况;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防冒领等工作。

第十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将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确保经费按时到位。公安、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五个档次,今后根据国家、省和长沙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不超过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的3倍。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缴费登记卡)到市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全额积累,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政府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但2010年7月1日,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可按上述缴费档次和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年满45周岁(即1965年6月30日以前出生)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政府对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本级财政增加5元的缴费补贴。

第十八条 对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特困群体(即“三无人员),市政府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对城乡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由市政府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重度残疾人,凭《残疾人证》由市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30元补贴,个人再按规定缴纳余下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当年个人不缴费的,政府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市经办机构为每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编码,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市经办机构及时为其进行修改。参保人员出生年月户口簿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身份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市经办机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包括纸质、电子存储介质等形式的业务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可转移的,转入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二十七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有关缴费年限折算等衔接政策待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后,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2010年7月1日,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三)2010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户籍在浏阳市辖区的)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39个月)。

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三十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根据国家和省、长沙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符合第二十八条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退还。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死亡、法院宣告失踪、出国(境)定居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市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通过全市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设待遇发放账户,并于办理待遇核定手续的次月,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拨付至相应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法院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其直系亲属或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在其死亡、法院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境)外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自死亡、法院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境)外等情况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村(社区)联络员和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应及时向市经办机构申报,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后,再继续为其按原标准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计发。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村(社区)联络员和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应及时向市经办机构申报,暂停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委托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一般为当月25日至30日。

第三十六条  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领取资格认证。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市经办机构应暂停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止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经办机构每年会同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行政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市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经办机构应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八条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8〕261号)的要求,做好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整改和保险费清退工作。

第三十九条  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老农保)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根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一次性退还未领完的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以转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领取养老金。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个人账户资金,根据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也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计缴费年限。

第四十条  2010年7月1日之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不符合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的人员,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第四十一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第四十二条  因项目用地腾地拆迁,需征收土地并符合《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政府令第103号)规定的,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可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十三条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社会优抚、农村最低保障制度等制度规定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长沙市集中管理,结余基金纳入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按年结算。本级财政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个人账户结余基金上解至长沙市财政专户。市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本市统一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第四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支付个人养老保险金,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和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市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第五十条  任何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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