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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0000003017/2015-108174
  • 统一登记号:LYDR—2014—00015
  • 公开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4-12-31
  • 生 效 日 期:2014-12-31
  • 信息时效期:2019-12-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 开 范 围:面向社会
  • 文   号:浏政发〔2014〕22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14-12-31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浏阳市税收保障实施办法》(浏政发〔2013

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税

收一体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先税后证”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纳税评估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以票控税、部门配合和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和房地产行业各项税(费)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实施范围

凡在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产交易(二级市场)、私人建房等环节产生的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统称为房地产税收,纳入一体化管理。

三、主要措施

(一)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者代开票纳税人,并实行项目登记管理。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不动产使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据实征收其应纳地方各项税收。经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不得领购和自行开具发票,所需发票由地税机关代开,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当按规定征收地方各项税收。

二)市住房保障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2013815日起,在浏阳市范围内实行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三网互通控税的税收征管模式(即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湖南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长沙市房产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对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的税收和规费按存量房交易评估计税价格确定,实行税费同价

2对权利申请人所购买房屋为商品房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产部门办证联)或者地税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减免意见》等减免税凭据资料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存档备查。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告知其到地税机关办理契税征免手续后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对权利申请人所取得房屋为二手房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产部门办证联)或者地税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减免意见》等减免税凭据资料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存档备查。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告知其到地税机关办理房产转移税收征免手续后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市国土局在办理占用农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通知获准占用农用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并将地税机关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及《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作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书的依据存档备查。纳税人不能出具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免税凭

证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划拨地转为出让地、批准转让划拨地、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改变建筑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手续,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金额后,应当告知受让人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同时到地税机关缴纳契税,并将契税完税凭证(国土部门办证联)作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存档。

(五)市国土局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要求权利申请人提供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备查联)和地税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的减免税意见、契税完税凭证(国土部门办证联)或《契税纳税申报表减免意见》,并将发票及相关资料作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据存档。不能提供上述发票及相关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征免手续后持发票和相关资料重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权利申请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第23项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市国土局可凭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将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存档,不再要求其提供本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市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当依法协助地税机关征收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税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应当代被执行人向受让人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不动产使用)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依法处置破产人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申报纳税,并向受让人开具或者申请地税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销售不动产使用)或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

(八)地税机关征收税款及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应当严格审核房地产交易的成交价格。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市场价格核定。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责任,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实施。市地税局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强化以票控税,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完善税收协征手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房地产税收协征职责,依托市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做好信息采集、传递和比对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查询、采集范围,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严格责任追究。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税收保障绩效考核。市财源办每半年对各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税收保障工作考核记分依据,对未按规定履行协征税收职责和办理审批手续,造成税收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浏政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1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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