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城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浏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浏阳市城乡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四、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城区(淮川、集里、关口、荷花街道行政区域内)设2个办理地点: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二手房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联系电话:0731—83683003),具体负责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二)市国土资源局一楼政务大厅(联系电话:0731—83608019),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含林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商品房转移登记和各类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旧证换新证、水域滩涂养殖权等登记和不动产信息查询工作。
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不动产登记所) 负责受理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颁发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为不动产登记过渡期,过渡期内各类房屋登记按原有工作流程在原办公场所办理,继续颁发盖有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印章和加盖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房屋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过渡期内房屋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七、2015年12月28日—31日,全市范围内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业务系统对接调试、人员上岗测试等工作。
特此通告。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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