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国Ⅱ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我市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范围(即低排区)为:西环线(原平水路)、西北环线、李畋路、锦程大道、浏阳河路、六桥、天马路、金沙路合围区域。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不符合低排区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低排区排放标准的,方可在低排区使用。
五、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低排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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