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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临时救助细则》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发布时间 : 2022-12-27 来源:浏阳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浏阳市临时救助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7

(此件主动公开)



浏阳市临时救助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审批、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教育局、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医保局、应急局、残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系统录入,受民政局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

(社区)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以下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本市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的个人。

第六条本市户籍的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困难残疾人;

(四)低收入群体;

(五)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七条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第八条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教育支出(非培训类)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医疗支出(非整形美容类)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赔偿、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及各类帮扶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的自费用等;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社会帮扶)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审批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百位数),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年度内自付医疗费1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

2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超出10万元部分按30%比例予以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而无力自救,需采取紧急救助的对象,经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证实后,可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期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先行救助金,待紧急情况缓解后若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扣除紧急救助时的先行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对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视家庭困难程度和支出情况确定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当月6倍低保标准。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民政部门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主要以货币形式进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以发放实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账户或对象住院医院等相关机构账户。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时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批准人对该审批事项负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本人签字认可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签名的授权声明;

(三)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该提供年度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其他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当年度缴费凭据(单据)等;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无他方承担赔偿责任(或他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佐证材料及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

(四)民政局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受理

(一)申请

1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可以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代理或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审核审批

(一)审批权限

支出型临时救助及救助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急难临时救助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额度不得超过6倍低保标准,急难临时救助审批额度不得超过3000;救助金额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的由民政局审批。

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财务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超过2000元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特殊情况,民政局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金额,并直接支付救助资金。

(二)审批程序

1审核。申请受理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受救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可视具体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2审批。符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民政局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民政局,民政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报民政局备案后,直接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救助(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紧急情况缓解后,及时整理完善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相关佐证资料,补齐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制度。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公示材料等。

第六章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市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上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浏阳市实际合理安排临时救助金,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支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总数,按不低于1.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下拨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调剂。

第十八条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每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1万元,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款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二条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关于临时救助的咨询、投诉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民政局调查处理。

民政局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核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细则自202311日起施,有效期5。《浏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浏政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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