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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发布时间 : 2025-04-25 来源: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大小: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1

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网络平台货运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综合运输科、城乡客运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客运经营者(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旅游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1.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3.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4.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

道路运输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运输科、城乡客运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客运站经营者

对经营资质、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

对道路运输货运经营者的行政检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综合运输科、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货运经营者(含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1.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2.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3.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

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5.对道路货运经营的监管

6.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4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综合运输科、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货运站场经营者、货运源头单位

1.对装卸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监管

2.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监管

3.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

4.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5.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监管

6.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管

7.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监管

8.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等行为的监管

9.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监管

10.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监管

1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12.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5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运输科、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6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运输科、交通运输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1.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监管

2.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7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1.《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

第四条第三款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综合运输科、城乡客运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含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者)

1.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2.对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3.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8

平台运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核验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业务提供信息对接服务。网约车聚合平台不得接入未在当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代驾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综合运输科、城乡客运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平台运营企业(含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聚合平台、货运平台、客运平台

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9

对公路养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公路水运科、综合规划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路养护企业

对公路养护企业作业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10

对涉路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审批服务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涉路施工企业

1.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的监管

2.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的监管

3.对跨越、穿越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11

对大件生产与运输企业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治超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要求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整改;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服务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大件生产与运输企业

1.对公路大件运输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与申请信息一致性的行政检

2.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检查

3.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车辆的行政检查

4.对大件运输企业和驾驶人信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本事项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检查。

12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5.《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6.《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许可范围承揽业务、涂改和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的符合性,工地试验室设立和施工现场检测情况;

(三)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质量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8.《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9.《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科、综合规划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事务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

2.对项目建设单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管

3.对项目建设单位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管

4.对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为的监管

5.对公路建设工程预算的监管

勘察设计单位:

6.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

7.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的行政检查

8.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监管

9.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监管

10.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

11.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12.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

13.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行政检查

14.对建设从业单位越级(无证)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检查

15.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监理企业:

16.对监理企业及监理现场工作的行政检查

17.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管

18.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管

19.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的监管

试验检测机构:

20.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21.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工地临时实验室的监管

22.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的实验检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

23.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

工程质量与信用管理(综合类):

24.对公路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管

25.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行政检查

26.对使用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管

27.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

28.对权限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监管

29.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检查

30.对公路、航道、港口、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13

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质安监管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安全监督科、公路水运科、综合规划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公路建设施工单位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综合类)

1.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

2.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监管(企业责任)

3.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监管

4.对建设单位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监管

5.对执业人员违规受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企业用人责任)

6.对出借资质行为的监管

7.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的监管

8.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监管(企业责任)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9.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10.对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管

11.对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

12.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管理的监管

13.对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或消防通道的监管

14.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15.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监管

16.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的监管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

17.对监理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的监管

18.对监理未落实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管

公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19.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20.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14

对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建设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

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科、综合规划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浏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单位、招标中介结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招标人:

1.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检查

2.对建设工程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行为的监

3.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监管

4.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行为的监管

5.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的行为的监管

6.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监管

7.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监管

8.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监管

9.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监管

10.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监管

11.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监管

12.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的监管

13.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监管

招标中介机构:

14.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行为的监管

评标委员会

15.对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管

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16.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监管

其他

17.对收受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监管

18.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为的监管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行业发展服务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1-83661601)和省司法厅(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系电话:0731-84588562,电子邮箱:zhifajianduchu1110163.com)举报。


浏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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