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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146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长沙沁润湘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JP8W26

住所:浏阳市两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胜超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于2024年2月1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6日至29日,本局接投诉举报信(共计3封)称当事人生产的网红神仙鱼、农家腊鱼块、网红嫩鱼仔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虚假标注。

2024年1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提取了涉案产品标签及包装、成品入库及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75克小朱味奇®网红神仙鱼、80克红英芝®农家腊鱼块、75克鑫友缘®逍遥神仙鱼、80克今湘味®网红腊鱼块、50克杨家殿®湘腊鱼尾、10克米斯巴®香辣飘香玫瑰鱼6种产品营养成分表数值相同,标识情况为:能量1339千焦、NRV16%,蛋白质31.9克、NRV53% ,脂肪12.7克、NRV21%,碳水化合物19.2克、NRV6%,钠1305毫克、NRV65%;60克今湘味®网红嫩鱼仔营养成分表标注情况为每100克:能量1625千焦、NRV19%,蛋白质25.8克、NRV43%,脂肪31.2克、NRV52%,碳水化合物1.9克、NRV1%,钠1602毫克、NRV80%。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产品核心营养素进行检测,系参照其他企业同类型其他产品进行标注,也不能提供核心营养素数值合法来源。涉案75克小朱味奇®网红神仙鱼、80克红英芝®农家腊鱼块等7种产品经第三方检测以及批次出厂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当事人共生产75克小朱味奇®网红神仙鱼3批次,包含2023/08/02、2023/09/21、2023/12/01,数量分别为2件、3件、2件,规格为50包/件,共计7件,销售单价为60元/件;共生产80克红英芝®农家腊鱼块3批次,包含2023/06/18、2023/08/20、2023/12/25,数量均为3件,规格为50包/件,共计9件,销售单价为60元/件;共生产60克今湘味®网红嫩鱼仔2批次,包含2023/11/05、2024/01/01,数量分别为3件、4件,规格为50包/件,共计7件,销售单价为50元/件;共生产75克鑫友缘®逍遥神仙鱼1批次,为2023/10/18,数量为3件,规格为50包/件,共计3件,销售单价为70元/件;共生产80克今湘味®网红腊鱼块2批次,包含2023/12/25、2024/01/01,数量均为2件,规格为50包/件,共计4件,销售单价为60元/件;共生产50克杨家殿®湘腊鱼尾1批次,为2023/09/05,数量为5件,规格为60包/件,共计5件,销售单价为45元/件;共生产10克米斯巴®香辣飘香玫瑰鱼3批次,包含2023/10/12、2023/11/15、2023/12/08,数量均为2件,规格为400包/件,共计6件,销售单价为155元/件。以上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本案共计货值金额2915元,违法所得29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本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3份、投诉举报信(含投诉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照片及购物凭证照片)3份,共11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资质信息;

证据三、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18张,共12页,证明涉案产品库存及标签标示情况;

证据四、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产品标签5份、包装1份,共6页,证明涉案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情况;

证据五、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产品成品入库单15份、送货单15份,共15页,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5份、第三方检测报告4份,共31页,证明涉案产品符合出厂检验标准要求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3月7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陈述材料1份,共6页,证明涉案产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涉案产品营养成分第三方检测报告4份,共21页,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标签整改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3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1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未对生产销售的涉案75克小朱味奇®网红神仙鱼、80克红英芝®农家腊鱼块、75克鑫友缘®逍遥神仙鱼等7种产品核心营养素进行检测,也不能提供核心营养素数值合法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系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产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编号二百九十五中(二)裁量基准:“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到2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15元;

2、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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