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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154号

发布时间 : 2024-03-29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太平桥镇太平液化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09847199T              

住址:浏阳市太平桥镇唐家园路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余晋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公司,因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于2024年1月8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公司气瓶充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装区域分为充装前检查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气瓶不合格区,在充装合格区发现有1只瓶充满液化气的气瓶,气瓶信息代码为:00307400,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3.7条的规定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燃气气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从这只气瓶瓶身基本信息上发现这只气瓶出厂制造日期为2015年9月,使用年限至2023年9月,至今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8年,根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9.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应当进行气瓶耐压试验。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方可投入使用,但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对这只充装完毕的气瓶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进行安全评估,瓶身未显示“安全评估合格”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月5日本局提供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复印件2份,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1份,当事人生产车间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事实;

3、2024年1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本局下达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事实;

4、202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0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第九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一“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少于7.4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因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没有获得财物,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地址:浏阳市浏阳大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由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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