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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浏市监处罚〔2024〕195号

发布时间 : 2024-04-12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当事人:浏阳市和成烟花爆竹出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4ETF5T

经营场所:浏阳市文家市镇沙溪村

法定代表人:蔺代如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产品,于2024年1月18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1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你公司生产的烟花产品名称:“喷花(酷乐熊)”,产品级别:C级(个人燃放类)的这批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并出具了编号为:NO:ZB2023071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你厂,你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2024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未发现上述烟花鞭炮产品。经查实,你公司于2023年10月6日将上述3168个“喷花(酷乐熊)”以0.3元/个的价格销售给了永丰县丰全烟花鞭炮批发有限公司,获销售款950.4元。你公司表示上述批次烟花产品已经全部销售且无法召回。本案共计货值金额950.4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由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测中心2023年11月6日出具的编号:NO:20230713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产品“喷花(酷乐熊)”该批次烟花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1月9日本局送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回执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知悉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1月9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1月26日本局送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及送达回证一份,共两页,证明通知当事人前来接受生产不合格烟花产品一案询问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3月1日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已销售无法召回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3月1日,当事人陈述材料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月9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相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涉案的不合格产品已无库存的事实;

证据八、2024年1月9日当事人提供产品入库单据和发货单据两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已销售的事实;

证据九、2024年1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和生产厂家的主体资格。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4〕00000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且生产的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适中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0.4元;

2、并处罚款1995.84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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