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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市监处罚〔2025〕226号

发布时间 : 2025-06-06 来源: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名称:浏阳市金翔宇出口花炮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25926               

经营场所:浏阳市大瑶镇强盛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志平                   

身份证号码:430****************5X          

当事人系经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于2025年1月20日被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月13日本局收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号),反映2024年11月1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4年的“80发极光之舞”和“80发银河万里”(组合烟花)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出具了编号为No:ZB20240442、No:ZB2024044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结构与材质(隔板/垫板)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依据HNCCXZ2076-2024《2024年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则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有No:ZB20240443号检验报告所指的不合格“80发极光之舞”(组合烟花)52箱(含抽样备样产品4箱),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查封,并对当事人下达了《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5〕0000120号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2012,现场拍摄了查封视频。未发现No:ZB20240442检验报告所指的“80发银河万里”(组合烟花)产品。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共生产了不合格“80发极光之舞”组合烟花56个,销售价格为30元/个,共计货值金额1680元。不合格产品除去抽检产品当事人没有销售。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共生产了不合格“80发银河万里”组合烟花59个,销售价格为30元/个,共计货值金额1770元。不合格产品除去抽样送检产品剩55个(含抽检备样产品4个),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6日全部销售到庄河市烟花鞭炮公司,共计销售金额1650元。

另查明: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3号成品仓库内对当事人生产的“发发发100发”组合烟花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了检验,出具了NO:WJ2024227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GB 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CB 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2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NO:WJ20242277号《检验报告》中所指的“发发发100发”组合烟花产品146箱(含抽样备样产品4箱),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浏市监强制〔2025〕0000129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2021),现场拍摄了查封视频。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8共生产了不合格“发发发100发”组合烟花150箱,销售价格为50元/箱,共计货值金额7500元。不合格产品除去抽检产品当事人没有销售。

本案共计货值金额10950元,违法所得1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份,授权委托书1蜂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二、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5〕1号、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ZB20240442、No:ZB20240443、NO:WJ20242277号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0062258、0062259等各1份共45页,2024年12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抽样记录、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委托书、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浏市监检告〔2025〕0000085号)、《产品质量技术服务合同》各1份共5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证据三、2025年1月20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相7张共3页;对当事人下达的浏市监强措〔2025〕0000120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2012)、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现场拍摄了查封视频1个。2025年 2月24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和现场检查照相5张共2页;对当事人下达的浏市监强制〔2025〕0000129号《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002021)、送达回证各1份共3页,现场拍摄了查封视频1个。本局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责令改正通知书浏市监改通(2025)C15、C1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查封不合格产品等情况;

证据四、2025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各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时间、对象、数量、价格、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法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5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浏市监罚告〔2025〕00000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产品“80发银河万里”组合烟花已销售,无法召回,“80发极光之舞”和“发发发100发”组合烟花没有销售,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之规定【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和【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 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村料的:”以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时,应当有相应证据支持。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从轻处罚,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给予适中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未销售的“80发极光之舞”和“发发发100发”组合烟花不合格产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之规定【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少于1.6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9180元。

对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80发银河万里”烟花产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之规定【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产品已部分或全部销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50元,处罚款3540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80发极光之舞”(组合烟花)52箱和“发发发100发”组合烟花产品146箱;

2、处罚款1272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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