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开政府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一般信息包括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重要信息包括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特级信息包括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市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三级审查制进行:
(一)一级审查。各行政机关经办人员在制作、审签政府信息时,应明确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等拟定意见,对“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应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二级审查。各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负责对信息员编辑的一般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当二级审查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做出准确判断时,需要向主要负责人请示;
(三)三级审查。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等信息进行审查,并报请市政府办审定,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留存信息审签单,真实记录各级审查的意见和要求,不予公开的应当建立信息审查台账。台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四)经各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后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市政府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或影响政府信息正常发布的,由市保密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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