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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7-10 来源:市发改局 字体大小:






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提高代理质量,促进我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浏政办发〔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报名登记纳入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确定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项目是指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

第四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全市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以及交易平台、项目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和交易行为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业务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工作情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项目招标前期的代理合同签订及备案情况、招标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

(三)人员和内部管理情况: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数量是否达到要求;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办公场地和相关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四)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第三章  考评方式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一标一考评、季度考核分类评级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考评周期为一年(具体时间为:自重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

第七条 一标一考评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交易平台和项目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阶段(从代理合同签订起至提交招标备案资料止)的工作和服务情况进行的量化考评。

个项目考评分值为100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考评占40分,项目招标人考评占30分,交易平台考评占30分。单个项目考评细则见附表1附表2附表3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其交易平台单个项目考评分根据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现场代理行为考核评价表》中所记录的不良行为情况予以量化扣分,视情节每条扣1-3分在我市(含园区)集中交易场所交易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考评。

第八条季度考核分类评级。以每个季度后一个月10日至15日为固定考评时间。

季度考评分以招标代理机构季度内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考评分为基础,结合季度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考评计分。

季度综合评价分(见附表4)采取倒扣分制,对招标代理机

构季度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和自身建设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将季度内考评项目的“一标一考评”情况及综合评价情况报送至市公管办,市公管办根据各单位报送的考评资料,汇总计算各招标代理机构的季度考评分。

季度考评分计算方式为:工程类季度考评分=考评期内建设工程项目考评分的总和/建设工程项目数量)+季度综合评价分;采购类季度考评分=考评期内政府采购项目考评分的总和/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季度综合评价分。考评期内没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季度考核。

年度考评分为考评年度内季度考评分的平均分,年度内没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四章结果运用

   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将通报至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根据项目特征和考核情况,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视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一)报名登记时,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名单

(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名单

(三)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后,非法转让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名单

(四)在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恶意中伤、诋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名单。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作出禁止代理项目的处罚的,处罚期内不得承接我市招标代理业务。

)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招标失败,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作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上报不良行为、清理出名单等处理。全市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接受处于整改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业务。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  考评结果在浏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公布。

第十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按上级政策新规定进行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建设工程项目一标一考评计分表40分)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


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考评人员:            分管领导签字:        考评时间:     

考评内容

应予扣分的不规范行为

考评依据

扣分

备注

代理合同

监管环节

未与招标人签定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4条



招标代理合同网上备案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符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2条



招标文件

监管环节

不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未使用国家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文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37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64条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文件未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9条



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第28条



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含有违反国家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有效期等要约内容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58条;



考评内容

应予扣分的不规范行为

考评依据

扣分

备注

开标

评标

环节

开评标专职人员与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专职人员不一致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收取应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8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未向投标人办理签收手续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



对于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6条



招标代理机构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8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未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9条



标后

监管

环节

中标人确定后,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不及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



处理异议或协助投诉处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与招标代理合同中注明的人员不符的

77号文件中“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要求



异议

投诉

环节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有关情况的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伪报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2条



其他

其他不规范行为




说明:1、每条不规范行为记录扣1-2分。2、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附表2

政府采购项目一标一考评计分表(40分)


表2-1:公开招标项目检查表(40分)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检 查 依 据

扣 分

备  注

(一)    采购代理

委托代理协议

1.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合法

采购法第2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8条



进口产品(若有)

2.已报财政部门核准同意

财库[2007]119号第4条



(二)   招标文件

组成部分

3.包括招标文件的各项内容

条例第30、32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

4.未指定供应商

采购法第22条,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



5.没有地域限制



6.没有行业限制



7.没有企业规模限制



8.没有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



9.如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

财库[2011]59号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条例第18条



需求描述

11.指标完整、清晰、无歧义,前后表述一致

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



12.若批准采购进口产品,已明示

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部分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检 查 依 据

扣 分

备  注

(二) 招标文件

需求描述

13.没有超预算、超标准采购

采购法第6条



14.没有专利、专有技术和指向性技术指标

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



15.没有指定产品、品牌、技术和唯一性工艺

财政部令第87号第11条



16.没有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长沙市集中采购目录



评标方式及要素

17.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17、20条



18.包括详细的评分标准和方法



19.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



20.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



2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列为评分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



22.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歧视性评标因素

条例第20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



23.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

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检 查 依 据

扣 分

备  注

(二)招标文件

评标方式及要素

24.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财库[2011]181号第5条、财库[2014]68号



合同条款

25.包括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方式

条例第32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



26.合同条款设置符合采购内容,没有明显违反合同法的条款

财政部令第87号第71、72、73条



提供准备

27.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采购法第35条



28.招标文件的提供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条例第31条第1款



文件修改

29.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

条例第31条第2款



(三)信息发布

一般规定

31.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且信息真实

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16条,财库[2015]135号



招标公告

32.包括规定的内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13条



更正公告

33.有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按规定发布更正公告

财库[2015]135号



中标公告

34.包括规定的内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



合同公告

35.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



(四)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

36.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条例第39条



37.人员数量、构成合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47条



38.抽取过程合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48、49条



39.实际评标专家与抽取结果一致(含变更)

财库[2012]69号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检 查 依 据

扣 分

备  注

(五)开、评标

开   标

40.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39条



资格审查

4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财政部令第87号第44条



评   标

42.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财库[2012]69号,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



43.采购人代表未担任评审组长

财政部令第87号第45条



4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条例第41条



45.符合性审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财政部令第87号第50、51条



4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



47.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代理机构对下列情形进行复核:(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评分畸高、畸低的。

财政部令第87号第64条



48.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条例第43条



49.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条例第43条



50.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条例第44条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 查 标 准

检 查 依 据

扣 分

备  注

(六)中标

中标产品

51.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财库[2012]69号



52.招标文件未明示有进口产品,中标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财办库[2008]248号



中标供应商

53.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若改变,需出具正当理由

财政部令第87号第68条



中标通知书

54.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财政部令第87号第69条



(七)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

55.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71条



履约验收

56.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例第45条,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令第87号第74条



(八)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57.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条例第33条



保证金退还

58.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条例第33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38条



(九)档 案

保   存

59.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采购法第42条



(十)质疑处理

答复询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条例第52条



答复质疑

60.按规定答复质疑

采购法第53、54条



改变评标结果

61.如改变评标结果,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令第87号第64条



(十一)   其他


6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说明:1、对照标准逐项检查,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其它问题,视情况扣0.5-2分。2、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表2-2:竞争性谈判项目检查表(40分)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扣分

备  注

(一)采购代理

委托代理协议

1.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合法

采购法第20条、条例第16条



采购方式

2.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应有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函

采购法第27条



进口产品(若有)

3.已报财政部门核准同意

财库[2007]119号第4条



(二)谈判文件

组成部分

4.包括规定的各项主要内容

财政部令第74号第11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

5.未指定供应商

采购法第22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0条



6.没有地域限制



7.没有行业限制



8.没有企业规模限制



9.没有歧视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条款



10.如为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为该整体项目或其中分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过设计、编制、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及附属单位

财库[2011]59号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扣分

备  注

(二)谈判文件

需求描述

12.若批准采购进口产品,已明示

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部分



13.没有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采购法第6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0条



14.没有指定特定货物的品牌

采购法第22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0条



15.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

采购法第22条、财政部令第74号第10条



16.没有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财政部门)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评审方法及要素

17.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谈判供应商

财政部令第74号第11、32条



18.未将评标方法作为竞谈的评审标准

采购法第38条



19.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办发[2007]51号



20.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财库[2011]181号第5条、财库[2014]68号



文件发出及修改

21.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

财政部令第74号第29条



22.澄清或者修改谈判文件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财政部令第74号第29条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扣分

备  注

(三)供应商

邀请方式(三选一)

23.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财政部令第74号第12条



邀请数量

24.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财政部令第74号第12条



比例要求

25.书面推荐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比例不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四)谈判小组

评审专家

26.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

财库[2012]69号



27.人员数量、构成合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7条



28.抽取过程合法

财办库[2004]80号



29.实际评审专家与抽取结果一致

财库[2012]69号



(五)谈判过程

谈判

30.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谈判小组,向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财库[2012]69号



31.采购人代表未担任组长



32.采购人委派的纪检监察人员未超过2人,无关人员未进入谈判现场



33.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公开招标转方式的可以二家)

采购法第38条



34.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5.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及时告知有关供应商

财政部令第74号第30条



36.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财政部令第74号第33条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扣分

备  注

(五)谈判过程

谈判

37.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财政部令第74号第33条



评审

38.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财政部令第74号第35条



39.评审报告的内容符合要求

财政部令第74号第17条



40.没有违法重新评审

财政部令第74号第21条



41.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条例第44条第2款



(六)成交

时间

42.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令第74号第36条



成交供应商

43.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采购法第38条



44.成交供应商是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标准确定



成交产品

45.谈判文件未明示有进口产品,成交产品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

财办库[2008]248号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扣分

备  注

(七)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

46.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部令第74号第19条



合同公告

47.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条例第50条,财库[2015]135号



履约验收

48.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例第45条,财库[2015]135号



(八)信息发布

一般规定

49.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且信息真实

财政部令第19号第16条,财库[2015]135号



成交公告

50.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内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合法

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财库[2015]135号



终止公告

51.依法终止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财政部令第74号第37条



(九)保证金

数额及交纳形式

52.保证金采用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财政部令第74号第14条



退还

53.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



54.及时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财政部令第74号第34条



检查目录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依据

扣分

备  注

(十)档案

保存

55.妥善保管采购文件

采购法第42条



(十一)    质疑处理

答复质疑

56.按规定答复质疑

采购法第53、54条,条例第52条



改变评标结果原因

57.如改变评标结果,只因质疑事项或经财政部门认定

财库[2012]69号



(十二)    其他


5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说明:1、对照标准逐项检查,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其它问题,视情况扣0.5-2分。

2、同一性质的问题,扣分标准应一致;扣分情况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附表3

国有投资项目一标一考评计分表(30分)

(招标人、采购人)

项目名称



(采购人)


联系电话




代理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4分)

依法规范签订代理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任务;在履约过程中,提出并实施了积极的、科学合理的措施,保证了代理合同的有效实施。





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8分)

招标文件编制清晰、完整、合法,无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符合有关规定,招标过程中无任何技术差错,招标范围明确,标段划分合理。



规范管理及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8分)

代理项目有完整、合理、可行的实施计划;代理项目人员配置齐全、职责明确;有专职的项目负责人,全过程服务细致、耐心,服务态度端正;从业人员业务水平高,运作程序规范。



职业道德及企业信誉  (4分)

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准则;以服务质量、企业信誉参与市场竞争;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严格保守执业过程中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同业互助,共同维护和促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代理过程其它方面的综合评价(6分)

代理服务的各方面周到、细致、无疏漏,组织协调工作到位,未对招标过程产生不良影响,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无违法违规行为。



合计



招标人(采购人):                        日期:


公章









附表4

季度综合评价表


代理机构名称: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考评内容

考评扣分情况

违法违规方面

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每次扣20分:

1、代理机构被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2、为投标人提供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包括代编投标文件);

3、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违规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费用;

5、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因自身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招标失败,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接受监督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经查实,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不接受我市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或者不执行上级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的;

2、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向我市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的;

3、不按要求参加我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4、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


自身建设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经查实,每发生一次扣5分:

1、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的;

2、在浏阳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评标设备的;

3、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时人员安排不足,影响招标进程或现场秩序的。









































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97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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