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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69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8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3330

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东园村瑞林片长坡组X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未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而利用一辆牌照为湘AG5138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被处罚人于2024年03月16日11时30分左右开始,将长沙市天心区天心大道附近工地建筑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至西北环线红旗水库附近洪家土场消纳,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废弃的砖渣、水泥块和渣土等,至2024年03月17日凌晨01时20分,在西北环线红旗水库附近洪家土场处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时,被处罚人正在运输第1车,建筑垃圾长7.8米,宽2.4米,高1.5米,该车建筑垃圾数量约为28立方米。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0.(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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