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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70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9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集里xxx休闲会所

经营者:卜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883X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新屋岭社区礼花路二段鹏翔公馆xx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系浏阳市集里街道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新屋岭社区礼花路二段鹏翔公馆xxxx号,自2023年03月15日试营业以来,一直使用管道天然气从事棋牌、餐饮服务,其生产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56平方米,厨房操作间面积10平方米,从业人员5人,设立13个包房,就餐座位数52座,设置有2个天然气炉灶,1个燃气热水器。至2024年03月14日19时42分许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会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03月15日15时12分,经执法人员复查,被处罚人已拆除管道天然气接入阀门和计量表,封堵管道,停止使用天然气,整改到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安装燃气报警装置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3的规定,经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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