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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72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9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XX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

地(住)址:浏阳市集里街道百宜社区新屋岭安置区XX单元X号门面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经核准负责白沙路88号装修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2024年03月19日17时40分开始,其名下一辆牌照为湘A8Z228新型环保渣土车将白沙路88号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准备运输至淳口工地回填,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为:白沙路-燎原路-道吾路-金阳大道-淳口工地回填。至2024年03月19日18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鼎丰路时代城附近发现被处罚人的实际行驶路线为白沙路-集里路-百宜路-鼎丰路-道吾路-金阳大道-淳口工地回填,建筑垃圾数量约7.5立方米,其正在运输第一车。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浏阳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准运证》复印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21.(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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