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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城综处罚[2024]74号

发布时间 : 2024-04-09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被处罚人浏阳市集里XXXX坊餐馆

法定代表人:张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181XXXXXXXX6654

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社区道吾山西路高力万汇城峰璟府XXXX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明,被处罚人未办理占道审批手续,于2024年03月12日09时左右开始在道吾山西路高力万汇城峰璟府1栋114号前占用人行道,搭设脚手架、堆放板材和装修垃圾等进行门店装修施工,至2024年03月12日16时04分被执法队员发现,经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现场共同测量,占道长13.4米,宽1.5米,共计面积约为20平方米。2024年03月19日10时05分,经复查,被处罚人已按整改要求补办了占道审批手续和广告审批手续,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证》和《浏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发布设置许可证》予以证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并参照《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1.(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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